網絡時代的今天,幾乎沒人不知道淘寶網是干什么的。但是人民法院入駐淘寶網開店,他們賣的是什么?理念上最講究保守的法院與行為上最為開放的商業網站相結合會產生什么樣的“化學反應”?尚處于起步階段的網絡司法拍賣在集聚多項新型優勢的同時,在實踐操作層面也凸顯出與傳統理論的“水土不服”。有鑒于此,本文對這種新型操作模式的理論基礎、現實困境、路徑選擇和風險應對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冷靜的思考。
一、傳統司法拍賣的弊端與改革新思路
長期以來,司法拍賣環節一直是司法腐敗的易發多發區域,尤其在民事執行領域更是飽受詬病:個別拍賣機構限制競買人參與、與個別競買人串通拍賣;競買人之間私自共謀、互相作托;在圍標、串標過程中,產生了專門控制、操縱司法拍賣的職業控場人等;(1)拍賣流程中存在的低估賤賣、縮水貶值、暗箱操作等問題。甚至有媒體公開揭露了現實中司法拍賣的“潛規則”:“拍賣行所得傭金一般按‘四三三’比例在小團體內部進行分配:四成給承辦法官,三成給拍賣公司,三成用于各種成本開支以及各方打點,有時根據情況分成也會上下浮動”等等。(2)司法拍賣領域一度成為了法官“淪陷”之地。
面對傳統司法拍賣領域的亂象叢生,相關監管部門及司法系統自身都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從而急于尋求突破傳統機制束縛的新思路。2012年2月召開的全國法院深化司法拍賣改革會議則要求各地法院要通過引入第三方交易平臺、實行電子競價拍賣、互聯網交易等方式,建立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的司法拍賣新機制。(3)而2012年修正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亦隱含著法院可以依職權“自主”拍賣的深層含義。可見,在轉變傳統拍賣模式的進程中,引入電子商務網絡平臺,建立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公開化的司法拍賣新體制,已經成為司法拍賣改革的新思路。
二、網絡司法拍賣的進路分析
(一)司法實踐中探索的四種模式及運行分析
雖然網絡司法拍賣在我國起步較晚,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出臺以后,包括浙江、上海、重慶等地的法院都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陸續開展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4)在實踐中形成四種模式。
第一種是以浙江為代表的法院“聯合”商業網站自主拍賣模式,即法院在知名度廣、交易量大的第三方交易網站,如在影響較大的淘寶、京東等電子商業網站上建立專門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第三方網站提供技術支持,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這種模式充分發揮了市場經濟下商業拍賣機制的作用,成交價格高,操作成本低,而且由于所有信息均在網上發布,所有競買人接受的信息是一致的,競價過程完全置于陽光之下,公眾對司法拍賣的監督得以實現,從根本上減少了人為操作空間,排除了案外干擾因素。浙江法院與淘寶網合作進行的司法拍賣,即屬于此種模式。
第二種是以上海為代表的法院委托專業機構網絡拍賣模式,即維持當前委托拍賣制度的基本框架,提高拍賣公司參與司法拍賣的資質要求,并要求拍賣機構入駐專業性網絡拍賣平臺接受法院的委托拍賣(5)。這種模式可以在不打破現有拍賣體制的前提下實現網絡拍賣,改革阻力較小,但拍賣成本可能會比其他模式要大。上海法院即采取的這種較為保守的改革模式。
第三種是以重慶、天津為代表的法院“借助”產權交易機構拍賣模式,即涉訟資產進入當地產權交易機構,由產權交易機構統一提供司法拍賣場地、發布拍賣信息并代拍賣機構與競買人簽訂競買協議,拍賣公司必須利用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的網絡平臺并在產權交易機構的協助下進行拍賣,同時要從傭金中支付不菲的報酬給產權交易機構。(6)這種模式,能使法院借助產權機構加大對拍賣監督。
還有一種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訴訟資產網”模式,即依托“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由各級、各地法院在該平臺上自行拍賣。(7)在這種模式下,拍賣成本較低,拍賣效率較高,但由于網站的專業性和影響力因素,導致信息傳播范圍較小,可能初期仍然無法擺脫傳統司法拍賣受眾范圍狹窄的缺陷。當然,這種情況必然會隨著今后司法拍賣改革的深化、網絡司法拍賣意識的增強而有所改變。
與其他模式相比,“浙江模式”的改革更為徹底: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過程全靠預先設定系統程序自動進行,****限度擺脫了人為的控制與干涉。如競買人參與自由、資金流轉便利等,最為重要的一點是,主持競買過程的不再是容易被“操控”的人或組織,而是已經設定好自動程序的“系統”。(8)
三、網絡司法拍賣仍有風險與隱患
“看上去很美”的網絡司法拍賣模式的創立,正是為了克服傳統司法拍賣模式的弊端,但就其本身而言,仍暗含著一些道德、法律隱患及技術風險。傳統拍賣環境下的風險防范措施并不能保證網絡司法拍賣的公正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一)競買人資格的“道德歧視”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網絡的普及,近些年來我國網民的數量激增,但由于網絡本身覆蓋面的有限性以及公民個人意愿選擇的偏好,有相當一部分人并不是網絡活動的參與者,但他們同樣可能是潛在的競買人,如果單方面采取網絡技術手段,將會把相當一部分潛在的競買人排除在外,構成對競買人實質上的“身份歧視”。
(二)競買人義務的“不能承受之重”
淘寶網《司法拍賣競買協議》第13條規定:“法院因特殊情況有權在拍賣開始前作出暫緩拍賣或撤回拍賣的決定,法院及淘寶不向競買人承擔任何責任及一切費用,拍賣保證金按規定全數退還(不計利息)。這里的特殊情況,指代不明。《司法拍賣競買協議》第14條規定:“因不確定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拍賣標的物不能辦理變更過戶手續或不能如期交割等一切事宜,法院及淘寶不承擔相關責任。”(9) “不可抗力”還好理解,但這里的“不確定因素”究竟指什么,無從得知,一旦產生糾紛,面對法院、知名電商的“強勢”地位,競買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證。
(三)網絡拍賣標的物種類的局限性
囿于技術手段的有限性,在線交易物品對身處網絡另一端的網民而言缺乏實實在在的觀感,加之不同種類的物品本身具有不同的特性,致使通過網絡手段展現其特點的難易程度有較大差異。像圖書、數碼產品等通過文字的輔助描述就能較為精準的反映出主要特征,而另一些物品如珠寶、藝術品、古董等某些特質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直接面對時形成的感覺,從而無法僅通過圖片或文字的形式來展示。拍賣標的物越是難于描述,競買人獲得有效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小,其購買意愿或者拍賣品的變價值就越低。另外,也并非所有的物品都適合進行網絡拍賣,比如一些動產以及準不動產,雖然實踐中已有法院試水此類資產的網絡拍賣,但效果如何,尚不能過早作出結論。
(四)網絡拍賣欺詐
網絡拍賣具有高度匿名性、法律限制寬松、低的進入和退出費用等特征,(10)很可能導致網絡拍賣欺詐的泛濫。根據互聯網欺詐觀察中心的報告,大約70%的互聯網欺詐形式為在線拍賣欺詐,在網上交易欺詐形式中名列第一。(11)
另外,還有故意錯誤描述、費用陷阱、不發貨、拍賣籠子等欺詐形式,(12)但由于網絡司法拍賣的主體為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出現這些問題,筆者就不再一一闡述。
(五)可能帶來的司法腐敗新問題
復雜的網絡技術在帶來全新體驗的同時,也可能成為新的司法腐敗問題形成的載體,網絡司法拍賣在一定空間內規避了已有的監管機制,使原本較為完善的制度指引發生選擇性失效。就外部監管而言,“作弊”的手段和時機可能更加讓人防不勝防,從內部控制來看,防范技術跟進的滯后也可能增加暗箱操作曝光的難度。有學者指出:“計算機數據所有者具有完全的修改能力。在風險防范的問題中,難以阻止網絡拍賣平臺進行自我交易或者與特定人的暗中交易。一旦出現問題,在訴訟過程中我國法院和鑒定機關還普遍沒有對計算機數據準確鑒定的能力。”(13)淘寶網“買家暴動”、“職業差評師”、“專業修改中差評”等事件的暴露,使網絡技術被不當使用后的不良后果逐步呈現在公眾面前。
另外,網絡司法拍賣系統還可能會遇到難以避免的自然風險和技術風險。前者主要表現為因自然災害、電力中斷、硬件設備破壞或者老化引起的風險,后者主要表現為對系統信息完整性和保密性的破壞。
四、注重網絡司法拍賣的宏觀應對和微觀規制
(一)細化規則,完善立法
筆者以為,可以在拍賣系統中借鑒、引入多種傳統拍賣操作規則,為網絡司法拍賣提供多元化參考。除了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則,還應考慮在未來的立法中著重解決如下問題:進一步明確法院拍賣主體地位;區分法院、拍賣機構、網絡平臺運營商的地位及責任;規定競拍人的強制身份驗證程序,建立網絡拍賣誠信及懲罰機制;明確司法拍賣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等。(14)
(二)甄別拍賣品的種類,逐步放寬網絡拍賣的入場標準
對于擬進行網絡拍賣的標的物可以大體劃分為四個品段:中低價位、易辨別、主要特征明顯的物品處于適合網絡拍賣的****品段,可以大力推行;具備一定專業特征、適用范圍有限的專業設備,由于本身面對的競買者有限,借助互聯網的形式可以擴大宣傳范圍,激發更多潛在的競買人參加拍賣,也應該盡量采取網絡拍賣的形式;涉及房屋、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等權利時,要審慎的區別對待,在與房管、城建、土地管理等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后,可以有選擇的采取網絡拍賣方式;古董、藝術藏品等具有特殊價值估量方式的物品,鑒于其更多依賴于競買人基于直觀感受形成的心理判斷,因此采取“互聯網+現場”的同步拍賣模式更為適宜。對無法歸入上述四類或者明顯不適于進行網絡拍賣的物品,不應當準予進場。但是,不管拍品屬于哪個品段,在正式拍賣前都應該進行網上或者線下預展,以保證競拍者獲得充分對稱的拍品信息。
(三)強化技術支撐和風險防范能力
技術能力在網絡司法拍賣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技術不給力導致的后果可能直接引發公眾對司法公開、公正的質疑。考慮到拍賣活動所希望的受眾范圍****化、激發更多潛在競買者的因素,網絡司法拍賣系統的界面應當簡潔、嚴謹且易操作,使普通網民可以通過web直接訪問,無須繁雜的安裝程序。在這個系統中:要設立安全完善的注冊機制、網絡實名認證機制、網絡誠信機制,共享信息,避免網絡欺詐的發生;要避免時間誤差,保證網絡運行與現場的實時同步,兼顧拍賣時間的彈性可變,留有適當變化的余地;所有拍賣活動參與者所應共享的拍賣信息應該及時、同步且無差異,與此同時,作為拍賣人應該能夠邀請買家、定義權限、設置拍賣方式,作為旁觀者、競買者等其他參與人,根據其身份不同應該得到不同的安全拍賣信息;系統能夠自動生成經過認證的拍賣結果報告并提供給競買人;具備能夠進行內部流程管理的數據庫系統,并在系統外圍建立完善有效的黑客攻擊防御系統,例如防火墻。
(四)構建分離制衡的雙向監督體系
一方面,要利用好已有監督機制的成熟體系,克服其囿于傳統方式的力道不足,將檢察機關、人民陪審員、司法監督員等已形成常態的監督力量積極引入網絡司法拍賣的各個操作環節,充分發揮長期積累形成的監督資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善于利用網絡民眾圍觀的自發性和輻射影響,因勢利導,將其逐步轉變為來自于體制外的自覺監督,發揮網民游離于體制外的自主性、廣泛性和積極性,建立與體制內監督完全分離且相互制衡的外部監督體系,有效隔離來自于體制內長期形成的慣性侵蝕。
這樣通過借助固有的傳統內部監督和激發新興的外部制衡力量,形成多角度的雙向監督體系,有效縮限人為操作空間,切斷拍賣槌與法槌之間的利益鏈條,構筑起司法工作者、實際操作人和競買者之間的“防火墻”,真正實現網絡司法拍賣的公開、公正、透明。
(五)推行“互聯網+現場”的深度、同步競價模式
所謂“互聯網+現場”的深度、同步競價模式,即在現場拍賣的同時,同步進行互聯網拍賣。這樣無論從法律框架、實踐操作,還是實際效果來看,技術和法律風險都會降到最低。實踐證明,********的拍賣模式是傳統拍賣與網絡拍賣相結合的同步直播式拍賣模式,這也是目前國外采用的主流拍賣模式。(15)
結語
網絡司法拍賣,競逐的不僅是利益,還有看得見的正義;贏得的不只是叫彩,還有民意對司法公信力的尊重。作為法院工作歷來的敏感區域以及深化司法改革的重點、難點,司法拍賣改革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雖然這一步對整個司法拍賣乃至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程序改革來說,可能微不足道。但無疑,在這條通往正義的道路上,它注定會添上濃墨重彩的一筆。(作者: 天津二中院姚強 王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