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具有四大功能:
1、商品流通功能。是將商品從委托人手中通過拍賣人的中介,轉移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從現象上可以看出,這是一個資金和商品循環周轉過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實現;
2、中介服務功能。既拍賣人既不占有拍賣標的,又不會成為拍賣標的的買主,更不會支付款項,它只是幫助供需雙方以拍賣這種獨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過程。中介服務的主要表現是服務、溝通、聯絡、監督;
3、價格發現功能。是指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不是人為規定和制造出來的,而是在拍賣市場上,由競買人通過激烈的競爭,商品價格水平不斷更新,最終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商品成交價格的一種價格形成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