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會員單位反映近期稅務部門登門進行增值稅專項核查問題,我會在調研論證基礎上,積極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反映情況,劉志堅會長和李亞平秘書長還專程走訪了沈陽市國稅局,爭取問題得到合理解決。
一、拍賣企業屬于中介服務機構,拍賣行為屬于中介服務行為,受托拍賣應稅貨物歸委托人所有,拍賣成交價款也歸委托人所有,拍賣企業只是在價款轉移過程中發揮“代收轉付”作用,其課稅對象不應該是拍賣企業。
二、拍賣企業的收入來源是傭金,傭金收取標準已由拍賣法明確規定,且成交價越高的部分傭金比例越低,對拍賣企業的課稅基礎只能是拍賣傭金。
三、把不屬于拍賣企業收入的拍賣成交價作為拍賣企業繳納增值稅的稅基,不符合“誰收益誰繳稅”的國家稅收原則。
四、目前該項規定在其它省市均未執行。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以后,曾引起全國拍賣行業的強烈反應。經多方交涉,該文件雖未撤銷,但是一直沒有執行,不僅我省如此,其它省市也均未執行,現在我省單獨重提此事是不恰當的。
五、基于上述情況,我們建議:
1.在征稅對象沒有理順之前,暫緩執行“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2.建議將拍賣價款的增值稅征收對象由拍賣企業調整為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所有權人或者處分權人,即拍賣活動中的委托人。
3.建議稅務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由拍賣企業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委托人代扣代繳受托拍賣應稅貨物的增值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