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資產委托給有專業資質的拍賣機構和網絡平臺進行資產變賣,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最終實現。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延伸,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最終實現,關系到人民法院司法廉潔,各級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切實做好。
一、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由來
80年代后期,隨著民商事糾紛增多,訴訟資產處置問題隨之產生,當時多以法院執行部門直接折價變現為主。1991年頒布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法律首次將司法拍賣規定為強制執行措施。1998年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發了5個有關委托司法拍賣工作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現時,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明確規定只能以公開隨機方式選擇委托開展司法拍賣的機構,并對評估、拍賣的程序進行了規范,司法拍賣工作進入了有序探索階段。在此期間,因執行人員對查封、扣押及資產變現、執行款交付等環節實行“一條龍”方式操作,缺乏內部分工制約監督。為了解決內部監督問題,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文件,要求各地高中級法院和有條件的基層法院設立獨立建制的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評估、拍賣等工作,全力推動審判、執行工作與司法評估、拍賣工作相分離。司法拍賣工作步入了規范發展階段。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互聯網技術逐步進入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利用互聯網開展司法拍賣能夠較好地解決傳統司法拍賣中存在的問題。目前部分省市法院率先嘗試探索利用互聯網平臺開展司法拍賣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司法拍賣工作進入了從傳統拍賣向網絡司法拍賣的過渡階段。
二、網絡司法拍賣的意義
1.網絡司法拍賣是形勢發展的需要。當前,互聯網技術已進入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人民法院司法拍賣工作也不例外。利用互聯網技術平臺開展司法拍賣已是法院當務之急,我們必須順應歷史的發展,積極探索網絡司法拍賣的途徑和規律,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公正高效實現。
2.網絡司法拍賣是公平公正的需要。利用互聯網開展司法拍賣,可以實現信息披露的****化和操作過程的公開透明,人人機會均等報名、競買、支付、獲益,便以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能有效防止傳統司法拍賣中信息不對稱、人為操控的弊端,真正體現了公正司法、司法為民。
3.網絡司法拍賣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當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把訴訟資產委托給有資質的專業拍賣機構和網絡平臺,不僅可以大大提高拍賣效率和效益,把大量人力物力從拍賣事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辦案,還能避免在司法拍賣中可能出現的糾紛,一舉多得。
4.網絡司法拍賣是法院廉政建設的需要。把訴訟資產委托給有拍賣資質的拍賣機構和網絡平臺實施拍賣,在法院內部采取“執”(負責執行工作的執行部門)、“拍”(負責委托工作的司法輔助部門)分離,在法院外部采取“管”(負責監督管理的司法輔助部門)、“辦”(負責具體辦理拍賣事務的拍賣機構和網絡平臺)分離,在執拍之間、管辦之間建立起預防腐敗的“隔離帶”和“防火墻”,有利于預防腐敗。
5.網絡司法拍賣是降低司法成本的需要。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司法拍賣都是有成本的。但是,比起傳統拍賣方式,網絡司法拍賣的成本要低很多,這是當前開展網絡司法拍賣實踐所證明的結論。
三、網絡司法拍賣應堅持的原則
1.委托拍賣原則。將訴訟資產采取委托給具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充分發揮社會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專業優勢為人民法院中心工作服務,這是遵循市場規律和社會分工原則的做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司法解釋的規定,符合改革方向和司法拍賣工作規律。
2.執拍分離原則。在處置訴訟資產工作中,采取“執拍”“管辦”相分離,是人民法院總結多年來處置訴訟資產經驗與教訓后作出的正確決定,它有效地分解了過度集中、不易監督的執行權,起到了防腐“隔離帶”“防火墻”的作用,從根本上改變了“執拍”不分的被動局面。
3.網上拍賣為主、傳統拍賣為輔原則。利用互聯網實現司法拍賣,這一大趨勢已經不可逆轉,是主流方向。但各地的探索實踐表明,現階段并非所有的訴訟資產都適合上網拍賣,應該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適合網絡拍賣的上網拍賣,少數不適合網絡拍賣的仍可采用傳統方式拍賣,防止一擁而上的“一刀切”。
4.拍賣成本由被執行人承擔原則。目前,在委托拍賣方式中,司法拍賣成本由訴訟資產買受人承擔;在自主拍賣方式中,司法拍賣成本由法院承擔。從法理上分析,這兩種成本承擔方式似乎都值得商榷。司法拍賣成本是因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債務而產生的,理應由被執行人承擔。
5.分工協作原則。網絡司法拍賣涉及法院、拍賣機構和網絡平臺。在法院內部,執行部門負責查封、扣押,提起拍賣程序,查明相關資產瑕疵,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委托評估、拍賣,執行部門不參與具體拍賣事務,司法技術輔助部門不參與案件執行事宜。在法院外部,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管理,網絡平臺負責辦理拍賣事務,各行業、各部門分工明確,責任明確,團結協作,做到分工不分家,到位不越位,分權不越權,監管不包管,協辦不包辦。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劉小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