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年,國內拍賣領域出現一股“網絡熱”,尤其是淘寶“拍賣會”平臺的高調介入及部分法院的積極跟進,大有取代傳統拍賣之勢。由于事關公共資源處置效率和拍賣行業的生存發展等重大問題,有必要對這一現象進行深入的研究論證。
一、網絡拍賣的適用性值得商榷
在社會經濟生活當中,每一種交易模式都有其特定的運行規律與適用范圍。拍賣業千百年來能夠歷久不衰,源于它迎合了特殊物品交易的特殊需要,并且逐步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交易方式和運行規律。而普通電子商務領域的成功經驗并不表明拍賣活動也可以適用于網絡。
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發現,網絡交易與傳統拍賣之間存在多方面差異:一是交易性質不同:網絡交易多屬于大眾化的消費性需求,而拍賣則多屬于個體化的投資性需求;二是交易內容不同:網絡交易多是批量生產的工業化產品,如服裝、鞋帽、家用電器等;而拍賣交易內容多屬于具有單一性的特殊物品,如房地產、文物、二手機械設備等;三是交易物品質不同:網上交易多是一手商品,除“假貨”外很少出現質量問題,而拍賣的多屬于有一定“瑕疵”的二手貨,容易產生較大的估值差異;四是價值量不同:網絡交易多屬于低值易耗類商品,買錯了也不至于“傷筋動骨”,而拍賣則多屬于價值量較高的資產類物品,一旦失誤有可能遺憾終生;五是參與者群體不同:網絡交易參與者多是青年人,而拍賣參與者多是中老年群體,兩者在網絡接受能力上存在明顯差異;六是交易復雜程度不同:老百姓網購,一般是先到商場看貨詢價,然后網上下單采購,各個環節操作比較簡單,而拍賣則需要圍繞拍賣會展開大量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工作,流程繁瑣復雜,尤其是疑難問題的協調處理更是網絡所無法替代的;七是市場主體不同:拍賣人作為拍賣市場的經營主體已在拍賣法中做出明確界定,而在網絡拍賣條件下,經營主體概念卻比較模糊,相應的責權利關系也不夠明確,難免對交易活動產生負面影響。
此外,對比傳統拍賣的一些基本特征,網絡交易還面臨三個無法突破的限制:一是傳統交易習慣的客觀要求。在現場交易條件下,交易物品以及當事人相互看得見,摸得著,當面鑼,對面鼓,直觀性強,能夠滿足特殊物品須審慎交易的心理需要。而網絡交易是在虛擬化條件下進行的,交易過程不夠直觀、生動,很難想象當事人在看不到實物的情況下,會貿然出手進行交易;二是交易過程的互動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拍賣會應當由拍賣師主持”。在現實拍賣活動當中,拍賣師的作用除了推介標的、認定交易價格外,更多地體現在營造拍賣會的互動關系,創造良好的交易氛圍方面,這也是為什么一些企業要不惜重金聘請知名拍賣師的原因所在。商業心理學研究成果表明,人們在交易中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從眾心理”,即參考左鄰右舍的交易態度做出自己的判斷,本質上反映的是一種市場調查需要,而網絡交易則無法提供這個條件,從而導致部分人的放棄;三是處理復雜事務的專業性要求。拍賣不僅僅是一個競價過程,還包括拍賣前的營銷策劃、宣傳推介、實地勘驗、閱檔查卷,以及拍賣后的物品移交、協助辦理登記過戶、疑難問題的協調等等,涉及到商品學、經濟學、法律學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市場調查、業務評估、人際交往等多方面的業務能力。因此,拍賣要比普通的商品交換過程更加復雜,專業性要求更高,顯然目前的網絡技術水平還無法滿足上述要求。
情況表明,網絡競價交易作為伴隨互聯網技術而出現的一種全新的交易方式,雖然也帶有部分拍賣特征,但是由于其在運行方式及適用范圍等方面同傳統拍賣具有本質上的差別,應分屬于二種不同的交易模式。就絕大多數拍賣物而言,并不適合采用網絡競價模式進行交易。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相關調查研究工作,在沒有經過充分的市場檢驗的情況下,不宜于大范圍地推廣應用。
二、網絡拍賣的效果應引起重視
從近年媒體報道看,網絡拍賣的宣傳亮點不少,但是很少見到關于成交率和溢價率方面的報道,即便偶爾出現也只是單一案例,鮮見有說服力的綜合評價依據。
據我們調查,某法院指定的網絡拍賣平臺,去年全年受理委托拍賣項目515個,成交74個,成交額3.61億元,成交率僅為14.4%,且絕大多數以起拍價成交;而上海公共資源拍賣平臺同一時期的司法拍賣成交額高達90.2億元,成交率和綜合溢價率則分別達到90.6%和41%。兩組數據之間形成鮮明對比,說明以現場為基礎的線上線下同步拍賣效果,要明顯好于單純的網絡拍賣。另外,從近期全國各地的公車拍賣情況看,網絡交易也普遍不及現場拍賣效果好,特別是中央國家機關首批公車拍賣的高成交率和高溢價率情況,很值得認真總結論證。
此外,我們還注意到一個現象,由于單純網絡拍賣的流拍率過高,導致無效公告增多,拍賣成本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同時也拉長了資產處置周期,容易引起當事人及社會有各方面對行政工作效率的詬病。最近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淘寶網“拍賣會”涉嫌擾亂拍賣市場秩序問題的表述,則說明網絡拍賣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國家有關方面的高度關注。
三、需要澄清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免收傭金”問題
首先應該明確傭金的性質。盈利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和原動力。拍賣傭金體現的是拍賣人的經營成本與合法收入,提供拍賣服務,收取拍賣傭金,天經地義無可厚非;其次“免收傭金”不等于“免費的午餐”,不過是企業盈利點選擇或者說是營銷策略問題,目的是通過拍賣資源和拍賣拍賣保證金數額的快速增長,來發掘巨額保證金背后的市場潛力;第三要明晰拍賣成交價與傭金之間的關系,成交價格是基礎,傭金只是一個從動的變量,尤其在高溢價成交的情況下,兩者之間數額相差巨大。假如一個起拍價100萬元的標的,最終以150萬元價格成交,價差是50萬元,而傭金僅相差2.5萬元,孰重孰輕一目了然。在現實拍賣中,成交價格始終是各方當事人最為關注的問題,必須把實現****拍賣效果放在首要位置加以考慮。因此,對“免收傭金”作過度解讀似有“舍本求末”之嫌。
(二)關于參與者多寡問題。雖然網絡交易優勢很多,但是具體到網絡拍賣,情況卻不盡然。首先是拍品體現的是具有一定地域性限制的個性化需求,參與面比較狹小,網絡優勢難以發揮;其次是網絡拍賣尚屬新生事物,短時間難于得到社會的普遍接受;第三是網絡拍賣不符合一般拍賣規律的客觀要求,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導致部分競買人不能放心地參與其中;第四是網絡拍賣不適應中老年這個主流競買人群體的交易需要,對他們來講,礙于設備、技術、操作技能等方面的限制,網絡交易不是簡單而是復雜了,易在客觀上形成一定的“貿易壁壘”;第五是在宏觀經濟走勢疲弱的買方市場條件下,如何迎合競買人需求已成為一個比較關鍵的因素。稍有不便即可能導致競買人的放棄。上述情況說明,網絡拍賣的參與者群體是相對減少的。
(三)關于“反腐倡廉”問題。不可否認,近年來拍賣領域確實發生了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事情,原因也不盡相同,有的屬于拍賣企業不擇手段地搶奪拍賣資源方面的問題,有的則屬于資源管理者權利尋租問題,是發生在少數企業或少數人員身上的個別現象,其實質是管理上的問題,而絕非交易方式本身的問題,也不能認定只要存在交集關系就必然出現腐敗,也不是把拍賣實現方式做一個簡單調整就能解決問題的。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和“反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政策精神,解決拍賣領域中的問題,也必須從體制機制上入手,通過制度上的完善與提高,積極推進拍賣管理和公共資源管理方面的深層次改革,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
四、現場與網絡同步拍賣應該成為公共資源處置的基本模式
我國自1986年恢復拍賣以來,拍賣行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進步,但是暴露出來問題也在增多。一方面是分散拍賣與集中監管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企業自律與社會他律難于有效統一,導致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甚至難于發現;另一方面是拍賣手段相對滯后,多數企業源于資金、技術等方面的限制,仍停留在單一的現場拍賣階段,致使拍賣活動中的 “串通” 問題遲遲得不到有效治理。為此,各地拍賣行業進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經驗,尤其是上海、廣西等地依靠行業自身力量興建專業拍賣平臺,在堅持現場拍賣的基礎上,實行網絡與現場同步拍賣的作法,取得了明顯效果:一是能夠較好地體現出公共平臺的公益性質,宜于各方當事人所接受;二是有利于促進拍賣交易從分散走向適度集中,進而提高拍賣行業的監督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通過標準化的場所環境,強化企業的自我約束意識;四是有利于通過同步拍賣手段,遏制或消除拍賣活動中的“串通”行為;五是有利于實現拍賣過程監管實時化,也能夠滿足當事人及社會公眾了解拍賣會情況的需要;六是有利于提高公共資源處置效率,為實現陽光拍賣提供了必要的物質保障。筆者認為,他們的成功經驗,代表了未來拍賣改革的發展方向,具有普遍的宣傳推廣意義,應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作者:遼寧省拍賣行業協會秘書長 李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