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學習借鑒浙江省經驗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網絡司法拍賣操作規程》,明確網絡司法拍賣的具體操作細節。根據福建省高院的指示精神,廈門市中院從2014年5月1日起推行淘寶網司法拍賣,至2015年5月1日止已滿一年,筆者就運行一年來的情況,對比同期廈門市司法拍賣機構接受委托拍賣案件,以求全面分析網絡司法拍賣的實際效果,客觀評價網絡拍賣的優勢和存在的問題,并就當前亟需解決的機制問題提出看法。
一、網絡司法拍賣的基本概況
廈門淘寶司法網拍情況
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廈門中院司鑒處共受理拍賣案件103件,上網拍賣70件,占拍賣案件總數的68%,在70件的網絡拍賣案件中共包含標的130個,標的總評估價值116225.9833萬元,掛網265次,總成交標的價值20373.6934萬元。
其中,1.拍賣成交標的24個,占總標的數的18.46%,總評估價值25084.8468萬元,總起拍價17768.0735萬元,總成交價值19219.4735萬元,與評估價相比,總溢價值為-5865.3733萬元,平均溢價率-23.38%。與起拍價相比,總溢價值為1451.4萬元,平均溢價率為8.16%。
2.變賣成交標的35個,占總標的數的26.92%,總評估價為1486.7512萬元,總起拍價為926.3199萬元,總成交價為1154.2199萬元,與評估價相比溢價值為-332.5313萬元,平均溢價率為-22.36%,與起拍價相比溢價值為227.9萬元,平均溢價率為24.6%。
3.經過網絡拍賣后撤拍的標的5個,占總標的的3.84%,總評估價11998.87萬元,這些標的未再上網。
4.經過三次拍賣和一次變賣仍然流拍的標的20個,占總標的數的15.38%,總評估價9627.6284萬元。
5.流拍后申請降價未得答復是否再行拍賣的的標的46個,占總標的數的35.38%,總評估價為68027.8869萬元。
在拍賣成交的24個標的中,一次拍賣成交的標的4個,評估價為2453.32萬元,占總評估價的2.11%,起拍價為2453.32萬元,總成交價為2692.32萬元,溢價值239萬元,平均溢價率9.74%。二次拍賣成交的標的10個,評估價4531.7868萬元,占總評估價的3.9%,起拍價3625.萬9559元,總成交價3994.3559萬元,與評估價相比,溢價值-537.4309萬元,溢價率-11.86%,與起拍價相比溢價值368.4萬元,溢價率10.1%。三次拍賣成交的標的10個,評估價18099.74萬元,占總評估價15.57%,起拍價11688.7976萬元,總成交價12532.7976萬元,與評估價相比溢價值-5566.9424萬元,溢價率-30.8%,與起拍價相比溢價值844萬元,溢價率7.22%。
拍賣機構拍賣情況
在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的同一時間段內,廈門市司法拍賣機構共接受委托拍賣案件72件,標的總評估價57171.28288萬元,總成交42件,占總案件數58.34%,總成交金額33875.137萬元。其中,第一次拍賣成交數12件,占總案件數的16.7%,成交標的評估價14291.6578萬元,成交價14802.12萬元,溢價值510.4587萬元,溢價率4%;第二次拍賣成交數15件,占總案件數20.8%,成交標的評估價7653.3644萬元,總起拍價6483.936萬元,成交價6631.747萬元,與評估價相比,溢價值-1021.62萬元,溢價率-13.34%,與起拍價相比,溢價值177.811萬元,溢價率2.76%;第三次拍賣成交數15件,占總案件數20.8%,總評估價16251.6721萬元,總起拍價10732.52萬元,成交價12441.27萬元,與評估價相比,溢價值-3810.4萬元,溢價率-23.44%,與起拍價相比溢價值1709.75萬元,溢價率15.93%;流拍后等待降價30件,占案件總數41.67%,這部分標的總評估價18974.58858萬元,占總案件評估價的33.1%。
二、網絡拍賣存在的問題
綜合分析上述的數據可以看出,實施網絡司法拍賣一年的周期中,實際的效果差強人意,與傳統拍賣相比沒有體現出太大優勢。主要有:一是實際成交的比例太低,僅占18.46%,特別是一次拍賣成交的比例更低,僅占2.11%;二是實際成交的標的額偏小,僅占16.53%;三是溢價值、溢價率根據不同的基數統計,得到的數據反差太大;四是變賣的比例太大,占26.92%,底價成交的成份大,五是大標的成交難度大,流標的比例也大,占15.38%,;六是降價的審批周期太長,流拍等待降價審批未再掛網的比例達35.38%,標的額占總量的58.5%。
三、影響網絡司法拍賣成交溢價的因素
近年來,各地在總結實施淘寶網司法拍賣的做法和經驗中,都側重圍繞著“零傭金”這個亮點,充分肯定淘寶網司法拍賣中為當事人節約了多少傭金的問題,而對司法拍賣非常重要的成交率、溢價率反而很少觸及,有涉及的對于所提供的資料和數據也較少有人去做比對和核實,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更是無法驗證。畢竟,司法拍賣的成交率、溢價率的高低,才是真正體現維護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核心,如果一個標的在網絡拍賣的環節中,流拍再流拍降價再降價,多次反復,最終損害的是當事人的利益。當前,影響司法拍賣成交和溢價的因素主要有:
1.拍品的瑕疵
從客觀上講,進入司法拍賣的標的物應該是能夠順利進行交易、過戶、移交,買受人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即可辦理各項權證,不應該設置障礙或有障礙的存在。而事實上,拍賣標的物的瑕疵現象比比皆是,客觀存在無法回避。一是租約現象在不動產拍賣中大量存在,上述130個拍賣標的中,99%是房地產(包括住宅、廠房、車位),能夠提出租約的占80%,租期長達20年且一次性交清租金的占15%,租期10以上且一次性交清租金的占20%,此外還有大量租期不等的租約存在,表面比較正常的僅占5%左右(3-5年或租金分期支付或實際使用),這些租約合同,真真假假,其真實性無法確認,在執行環節或拍賣環節,執行部門也無法逕行裁定,只能在拍賣公告中含糊描述“現狀拍賣,租約的真實性合法性未予確認,由競買人自行判斷,自行依法解決拍品存在瑕疵和移交問題”。從競買人的角度而言,競買拍品必須考慮成本核算、拍品的實用價值,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下,如果租約問題沒有得到明確的判斷,誰也不愿拿出大筆的資金,買一個20年以后才能受益的資產。有些租賃合同雖然虛假成份明顯,經過法院的確認可以否定,但畢竟要通過訴訟的方式才能確認,買了資產的同時也買了一場官司,這是大部分競買人所不愿承受的普遍心理,直接影響拍賣的成交。二是在建工程成交難度大,在建工程由于普遍存在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施工資料不完整,競買人接手后需要辦理的手續繁瑣,成本費用太高,利益空間小,難以吸引買受人的關注,只有多次降價,騰出利潤空間,才能順利成交。三是稅費的承擔不合理,大部分的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被執行人多采取設置障礙的方式阻礙其資產被拍賣,有的下落不明,所拖欠的各種稅費、水電費、租金等等,數目龐大,在拍賣過程中,大部分的法院為了處置便捷,都打包由買受人承擔,在公告中披露“各種稅費、水電費、過戶所產生的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加大了買受人的額外負擔,使拍品在成交后的價格超過市場價格,降低了拍品的吸引力和競買人參加競買的積極性,同時也增加成交的難度。最典型的山東省煙臺市某工業園區的廠房在拍賣中,被執行人所拖欠的房產使用稅及其他稅費達165萬元,占標的物價值的十分之一,也要求由買受人承擔,至使拍賣以多次流拍而告終。
2.拍品的推介缺失
傳統的司法拍賣由法院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機構除了在拍品的所在地刊登公告,介紹拍品的基本情況外,為了促進成交,均會積極主動地接受咨詢,帶意向競買人實地看樣。淘寶網司法拍賣的做法就是將拍品掛在網頁上,在資料欄里標明拍品的基本情況,告知意向競買人,雖然也明確了看樣時間,公布了咨詢電話,但執行法官面對堆積如山的案件,有時還要安排出差保全、查封,根本無法全天侯在辦公室座等接受來自各方成千上萬的咨詢電話,更無分身之術帶著意向競買人到處看樣,咨詢看樣的制度設置形同虛設。而從競買人的心態分析,要投資競買一個價值上百萬、千萬元的資產,除了網上介紹的情況外,對標的的情況沒有進行全面的考察,也絕對不可能盲目投資,有些拍賣標的由于被執行人拒不配合,根本無法自行進入實地看樣,雖有意向,但也只好放棄,加劇了拍品成交的難度。
3.拍賣標的評估價值虛高
一件拍賣標的在網上掛出,通常都會引起成千上萬個網民的高度關注,在這些關注者中,最終能夠成為意向競買人的人群中,最為關注的還是拍品的價格,從拍賣的實踐和數據看,能夠在第一拍成交的標的廖廖無幾,僅占2.11%,這除了競買人有等待降價的觀望心理外,更多的是拍品價格的因素。分析評估價值虛高的原因主要有三:(1)據以評估的資料真實性問題,有些拍賣標的本來就是抵押物,在進行抵押評估時就為了多體現其價值,在租賃資料中注入虛假成份,如虛報租金夸大回報率,一旦被執行進入評估階段,評估機構還是按照或參考原來資料進行評估,就很可能出現虛高,最為典型的是某銀行在三明市的一個抵押商場,在評估時將租賃合同的租金從每平方米60元改為165元,將一個實際價值2千多萬元的商場評估成8千多萬元,在執行環節,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也依抵押評估的報告做為參考,出具了7千多萬價值的評估報告,到了拍賣環節進行拍品調查時才發現價格嚴重虛高,這樣的標的就是降到6.4折,也是無人問津的。(2)評估機構出于利益驅動,對標的物的價值有意虛高,畢竟評估機構的收費是按標的的價值高低為標準的,標的價值高收費就高,這也是利益使然,特別是如山東省的一些地方,評估是按司法鑒定的標準,收費起點是1%,一個標的的定價的差額是非常大的。(3)擔心被執行人的投訴,評估報告一旦送達被執行人,普遍的現象就是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認為資產被低評賤賣,投訴信滿天飛,把評估機構告得無所適從,評估機構為了減少麻煩,寧愿高評也不愿低評,在評估過程中掌握的標準基本是以市場的價位進行定價,標的進行拍賣時競買人競得拍品后還要繳納一大筆過戶稅費,拍品的實際的價值就高于市場價,根本沒有任何價格優勢,流拍再流拍就成為必然。
4.競買規則制定不合理
根據現行的《網絡司法拍賣流程規則》的規定,網絡拍賣時必須要有兩個人以上報名方可成交,這就使得意向競買人在參加競買的門檻提高了一倍,甚至把競買人拒之門外,一些標的由于標的值大或具有特殊的使用功能,競買人群本來就少,門檻再提高,成交就更渺茫了。有的競買人為了競得拍品,只好丈夫交一份保證金,妻子再交一份保證金。一些地方設立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對園區內的被拍賣標的還設置了諸如限定經營的項目、范圍、年度達標產值、年度應納稅額等入園條件,強勢要求法院在拍賣時必須把是否符合其制定的入園條件做為競買資格,否則不予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使競買人望而怯步,加劇拍賣成交難度。
四、網絡司法拍賣內部機制的思考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新的技術在各個領域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司法拍賣引進網絡技術,利用網絡平臺提高司法拍賣的透明度,減少和杜絕暗箱操作,****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符合陽光司法的理念和時代潮流的,應該得到充分肯定。浙江省高院利用本地資源—淘寶網,作為改革和創新的舉措,進行有益的探討,走出了一條淘寶網+司法拍賣的路子,打出了“零傭金”的亮點,無疑是值得效仿和學習。但是,法院從司法為民的理念出發,在司法拍賣的主題下,追求的維護當事人利益****化,關健是這種模式是否能夠使拍賣的成交率和溢價率達到最高,能不能在利用科技的手段下,減輕法官的勞動強度,從復雜的事務中解放出來。從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影響拍賣成交率和溢價率的因素不僅僅是平臺的問題。推行淘寶網司法拍賣,解決競買傭金問題,減少競買人的經濟負擔,將拍賣活動收回由法院自行辦理,與提高成交率和溢價率關聯性不大。相反,加大法官的工作負荷和犧牲公共財政利益,滿足競買人的局部利益,是與改革的宗旨相違背的。同時,筆者在基層一線的工作中發現,在推行淘寶網拍賣的過程中,由于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操作規則,造成各地法院內部制定的規則與最高法院的規定沖突,有的職能劃分五花八門,上下級法院不對應,機制不完善,工作流程不協調,確實值得思考并加以強化。主要有:
1.職責劃分和風險防控問題
按照現在各地的規定做法,網絡司法拍賣工作以執行局為主負責實施,司鑒處配合,相應的《網絡拍賣流程規定》也對執行局和司鑒處的工作任務和職責也做了劃分,而在實際操作中,各地的中院法院和基層法院卻無法完全按照上級法院制定的規程辦理,有的全部移交到執行局辦理,有的還是由司鑒處負責,有的兩個部門共同配合共同辦理。由司鑒處承擔的考慮主要是基于執行局人手不足,無法承受任務壓力。根據近三年的數據統計可以看出,法院的收案年年遞增,執行案件日益增加,每年以將近20%的比例上升。傳統拍賣的操作只需要執行法官將委托拍賣的資料移送司鑒處,拍賣流程中的各種具體工作全部由司鑒處與拍賣機構對接辦理,執行法官可全力辦理其他任務。如果按照現行的流程規定執行,執行人員又要外出辦案,又要接受咨詢,帶競向竟買人看樣,根本沒有分身之術。同時,在法院內部的風險管理上,網絡拍賣由執行部門承擔,不利于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的建立,形成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格局。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06)182號文件明確了司法鑒定技術工作機構職責,其主要目的也是基于“審執分離,執拍分離”的風險防控原則為核心點,如果再把拍賣案件收歸執行部門辦理,是對風險防控原則的否定。如果一個執行案件,從保全或查封階段,執行局工作人員就介入該案件的辦理,為管理方便,基本操作上都是由最先接手該案的執行法官負責辦理后續的評估拍賣事務,將有可能導致在標的物處置的各個環節由一人包攬的情況,包括標的物介紹,瑕疵情況描述放大或縮小,降價幅度高低的控制等問題。這種現象將導致廉政風險的有效防控機制形同虛設的現象。再者,現有的流程將導致管理混亂。多年以來,拍賣工作由司鑒處負責歸口管理,司鑒部門也針對評估、拍賣工作形成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自行開發了系統管理軟件,推行量化考核。以目前的現狀看,基層法院的網絡拍賣在執行局辦理,委托拍賣在司鑒部門辦理,如果將拍賣案件分成兩部分,執行局無法了解司鑒處委托拍賣的情況,司鑒部門也無法掌握執行部門網絡拍賣的情況,加大了兩個部門間工作協調的難處,多頭管理必將造成失之管理。
2.網拍的標的項目范圍設定不明確問題
為了全面推行淘寶網司法拍賣,按照現行《網絡司法拍賣流程》的規定,大部分的標的物都必須要上網拍賣,小部分的不宜上網拍賣的仍然采用傳統的委托拍賣,而“不宜上網的拍賣標的物”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如前所述,實際操作中,進入拍賣環節的標的物為80%以上都存在著長期租約等各種各樣的瑕疵,在網絡拍環節中,由于缺少工作人員對標的物情況積極推介,經過一次兩次流拍降價的占大多數。同時對那一小部分明顯不宜上網的標的物,由于標的物小或情況顯著復雜而推給拍賣機構,拍賣機構基于成本考慮,也不愿接受委托或勉強接受委托后一再流拍無法成交,連登公告的費用都收不回。標的物的增值、溢價更無從談起。
3.網絡拍賣統計報表設計不科學問題
網絡司法拍賣開展以來,上級法院為了解司法網絡拍賣開展的情況,下發表格要求各級法院填報,屬正常工作需要。但從現有報表的設計上對填報的數據沒有具體的說明和要求,在具體項目上,籠統要求填報“委托拍賣數、網絡拍賣件數、成交數、成交率、拍賣總額、溢價率等等。孰不知這些數據的填報如果沒有統一標準,在填報時統一口徑說明,其結果將是大相徑庭,根本沒有參考價值。如:1.網絡拍賣件數是以案件個數或還是掛網標的物的件數?成交件數是以案件個數還是單個掛網標的物?如果一個執行案件中有10套房產需要拍賣,掛在網頁上就是10個標的物,這個案件中的9套房子已成交,剩下1套經兩次降價三次拍賣仍然無法成交,這個案件的成交數如何計算?2.假如一個標的物評估價為100萬元,經兩次降價后保留價為64萬元,最后的成交價為70萬元,該標的的溢價率到底是-30%還是+9.375%?填報時各院掌握的口徑不統一且五花八門,報喜不報憂的現象層出不窮,無法真實反應網網絡拍賣的實際效果。
4.網絡拍賣平臺的設置和服務有待完善和改進的問題
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的確定,是以省為單位直接與運營商對接的。中院或基層法院平臺操作人員并沒有與運營商技術人員接觸的機會,遇到拍賣平臺出現故障時或需咨詢服務時,不知如何解決,也不知道向誰求助,淘寶網平臺公布的咨詢電話都是語音轉接,電話轉接一大圈后問題仍然無法解決,希望進一步加強和跟進服務。
5.單一拍賣平臺指定有壟斷之嫌遭垢病的問題
淘寶網司法拍賣是浙江省高院率先推進的司法拍賣改革舉措,其利用了總部位于浙江的平臺-淘寶網,這是浙江省高院對位于本地平臺資源的充分利用,本無可厚非。但現在各地法院在學習借鑒中,也指定了淘寶網作為唯一的交易平臺,而目前具備能夠承擔司法拍賣業務的交易平臺比比皆是,且產權交易中心、中拍協網絡交易平臺也是通過網絡平臺交易的形式進行的,國有資產的處理海關罰沒資產的處理也均在產權交易中心網絡平臺,僅僅指定淘寶網一家,難免有行業壟斷之嫌,也不利于平臺之間在服務質量上的競爭。去年以來,淘寶司法拍賣平臺的唯一確定也遭到了拍賣行業協會的強烈反彈和垢病,除了質疑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合法性和擠壓拍賣機構業務和生存空間的問題以外,尖銳地提出司法拍賣中心平臺是拍賣協會在2012年最高法院“重慶會議”之后,根據法院的要求,按照“統一網絡平臺、統一拍賣場所,統一保證金監管、統一媒體公告”等“四個統一”的精神,籌集幾百萬元的資金籌建司法拍賣中心,設立網絡交易中心,實現現場與網絡同步拍賣的功能。現不到三年的時間,卻又棄之而去,所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場地荒廢。強烈要求法院方面給予正視這個事實,多次致信向各級領導及相關部門反映投訴,引發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6.網絡拍賣中特殊標的橫向協調難的問題
在網絡司法拍賣中,普通的標的物在拍賣成交后,在繳清拍賣款時由作為拍賣主體的法院出具成交確認書、協助執行裁定書,買受人即可憑法律文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標的物的更名過戶手續,但在特殊標的的拍賣中,僅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仍然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最為典型的是車輛的過戶,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二手車的過戶必須提供二手車的交易發票,購買法院拍賣的車輛,屬于二手車的范疇,這就使得司法拍賣的車輛在過戶環節遇到很大的制約“瓶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不可能針對司法拍賣購買的車輛而給予網開一面,法院也無法為買受人提供二手車發票,競買后的車輛過戶問題成了“老大難”的問題,再比如普通文物的拍賣,根據《拍賣法》的規定,必須由具有拍賣文物資質的拍賣機構才能承擔拍賣任務,如果把普通文物放到網上進行拍賣,在法律上是否會存在問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會干預?這些都迫切需要最高法院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
7.網絡拍賣中法院面臨的壓力的問題
淘寶網網絡司法拍賣與傳統委托拍賣機構實施的網絡拍賣****區別在于“零傭金”和更透明、更公正,減少暗箱操作,目的在于實現標的值價值的****化。其優點是顯見的,體現司法為民的理念和出發點也是不可否認的。然而在實踐中,有兩個方面的因素也不可不顧及到:一是隨著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法院面臨的案件越來越多,要求越來越高,壓力越來越大,這已是不爭的事實。為了使法官能夠聚中精力辦案,各法院采取了“購買服務”的辦法,聘請大量的輔助人員,解決人員不足的壓力。司法拍賣活動屬于司法輔助范疇,其資質的要求和流程有一套程序規范,司法處置借助拍賣機構這個平臺,解決標的物的拍賣這一具體的司法輔助工作,既符合社會分工的特質,而采用網絡司法拍賣,由法院內部承擔辦理相關的流程,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資源,而這一資源恰恰是法院所稀缺的。二是按照網絡拍賣流程要求:法院必須接受意向竟買人的咨詢,回答競買意向人提出的問題,介紹標的物有存在的瑕疵等,負責帶意向競買人實地看樣。這些工作原來委托拍賣中由拍賣機構承擔,拍賣機構基于傭金利益,不厭其煩地推介,目的只有一個:盡快把標的物拍出去,把傭金收回來。而現在,法官除了要承擔大量的案件,每天還要接聽數不清的電話,耐心介紹自己所承辦的拍賣案件的情況,一些法官不知不覺中產生了“電話接聽恐懼癥”而不敢接聽電話,受到了當事人的投訴。除了電話的干擾,每天還想著掛在網上標的物公告確定的看樣日期,生怕有誤,還要掛著牌子像物業中介一樣帶著意向競買人到處看樣,諸如此類舉不勝舉,所有正常的工作秩序全部被網拍打亂。而對于意向競買人而言,這是一道必經的程序,如果沒有對標的物的情況全面了解,誰敢貿然投資網上競拍?這中間的沖突以法官不愿也無法接受咨詢看樣,競買人競買意向下降,標的物流拍再流拍,降價再降價為結局。法官面對這一改革的舉措,壓力不僅沒有體會到任何減輕,反而陷入到繁雜的事務中,這是我們所不愿看到的,這也是與我們推行網絡司法拍賣實現當事人利益****化的設想是背道而馳的。
五、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網絡司法拍賣是個新生事物,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也屬于正常現象,關鍵的問題正視存在的問題,及時加以規范和完善,通過調查研究,掌握真實的情況,不能人云亦云、以訛傳訛或輿論一邊倒,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存在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雖然網絡拍賣已經在不少的地區展開,但相關配套的機制還是相當缺乏,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率溢價率還有待提高,制約拍賣成交率和溢價率的因素還很多,法院內部應對能力還顯薄弱。概括而言,做好網絡拍賣需要有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結合。在外因方面,主要的還是如何取得社會大眾對網絡司法拍賣的理解和支持,主動積極參與和配合,形成良好的外部紛圍,這一方面的效果應該是可以肯定的。在內因方面,更重要的還是加強機制的完善,消除規則中存在的漏洞,特別是影響拍賣成交率和溢價率的障礙消除等等。就目前情況而言,筆者認為,當務之急必須抓好三個方面工作的落實:
一是盡快出臺統一的流程規則。修改《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這個規定從2004年出臺至今已經實施了十一年,在這個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需求,要把網絡拍賣納入到這個規定中進行規范,重點明確拍賣平臺的入圍條件、進入網絡拍賣標的具備的條件、在什么情況下可采用傳統拍賣的條件限制、競買人數及身份界定、更加細化降價幅度和流拍后的處理原則。
二是明確法院內部的職責劃分。對執行的資產處置環節中的評估、拍賣工作所涉及的各道工序的責任部門進行細化,使工作的落實更科學合理,避免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同時,根據網絡拍賣工作的需要,設立工作機構和配備相應的人員,承擔具體的工作事務。
三是解決“虛假租約”問題。消除嚴重影響和制約司法拍賣成交率和溢價率的“攔路虎”。盡快出臺統一的認定標準和處理意見,完善資產租賃登記制度,指導基層法官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對類似現象的處理原則,使一線法官在執法中能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結語
改革需要探索的過程,其成果不可能一蹴爾就,網絡信息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趨勢,科技強院是法院發展之渠道,完善機制規范管理是依法治國之體現,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司法為民之理念。公平、公正、公開是法院永恒的主題。相信,網絡司法拍賣這個新生事物,在上級法院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必將越來越規范,越來越透明,充分彰顯陽光司法的魅力。
作者: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 陳錦聰
--來源:中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