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互聯網 2011-03-02 08:21:54
(1)拍賣人:拍賣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在我國,專門從事拍賣業的中介或拍賣企業,即通常所說的"拍賣行"。 拍賣人權利及義務: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1、拍賣成交的:可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傭金及因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協助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給買受人。 ----2、拍賣未成交: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即未成交服務費)。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賣方,委托人可以是拍賣標的的財產權人,也可以是拍賣標的的財產權人的代理人。在每次拍賣活動中,委托人是將拍賣品交付拍賣人代為拍賣的授權人。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629
(3)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競買人參加競買需提供有效證件及交納一定數額的競買保證金,辦理競買手續方可參加拍賣會的競買。
(4)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買受人競買成功需與拍賣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并付款,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