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互聯網 2011-02-18 13:25:55
拍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即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別稱為主體要素、客體要素和內容因素。
(一)主體要素。拍賣法律關系的主體極其廣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
作為拍賣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或稱參與拍賣的行為能力。主體的類型不同,法律對其行為能力的要求也不同。如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對其行為能力的要求就不同,主體在拍賣關系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律對其行為能力的要求也有異,如委托人、拍賣人、競買人各自有其資格標準。拍賣行為能力也可以用一定的權能來衡量,如是否擁有處分權、經營權、管理權等。
與拍賣法律關系主體相近的一個概念是拍賣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法律對當事人的界定是指與某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的人,他們不僅參與某一法律關系,而且通過他們的行為直接創設、變更、消滅某一法律關系。從其在拍賣中扮演的角色分類,拍賣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可分為三方,即買賣的雙方加上中介人,習慣上成為委托人、拍賣人、買受人(競買人)。
拍賣人。拍賣人是拍賣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主體,其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是委托人、代理人,其行為由被代理人負責。但拍賣人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既受制于委托拍賣合同,又受制于拍賣規則。
我國《拍賣法》還規定從事文物、藝術品拍賣的企業,其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這主要是考慮到涉及文物的拍賣活動必須受到文物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而且從事此項業務的公司的規模和數量應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且數量不宜過多。因此,這一規定有利于我國的文物保護事業,同時也有利于文物及文化藝術品拍賣活動的有序發展。
委托人。委托人是真正的賣主。他可以是拍賣物的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也可以是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
委托人必須擁有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競買人或買受人。競買人或買受人是拍賣關系中的買主,競買人是不確定的買主,買受人是確定的買主,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和買受人是最活躍的因素。
競買人和買受人需要具備行為能力,此行為能力分為一般行為能力和特殊行為能力,一般行為能力是指民法上規定的行為能力(自然人需成年、無限制行為能力情況、法人符合法人的條件)。特殊行為能力是指法律、法規對拍賣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時,競買人和買受人所應具備的相應的行為能力。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級政府鼓勵政府機構及司法行政部門通過招投標和參與拍賣的方法作為資產來源的渠道,同時各級政府部門也用委托拍賣人通過市場將其部門財產或者財產權利通過拍賣回籠資金,這種變化是當前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因此,各級政府部門作為委托人或者競買人參加拍賣活動是合法的,但其行為同樣要受《拍賣法》的調整,而不應當有任何特權。
(二)客體要素。拍賣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的利益對象。其與課題相關聯的一個概念是“標的”。根據《法學辭典》的解釋,標的之“法律行為所欲達到的目的”。《拍賣法》第六條界定為:“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很顯然,這里的“標的”指廣義的“物”。在拍賣實踐中,業內人士常稱拍賣標的為“拍賣標的物”。
我國《拍賣法》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因此禁止流通物品是不能作為拍賣標的的。另外,《拍賣法》中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這一規定指明凡屬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實施拍賣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例如,文物、有毒物品、危險品及金、銀和金銀制品等,均屬于這一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