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互聯網 2011-05-20 14:35:13
拍賣作為一種市場行為與法律法規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是通過頒布成文法的方法規范拍賣行為的。拍賣法成為調整拍賣機構及參與拍賣各方最直接最重要的行為規范,拍賣法規隨著拍賣的產生而產生,也將隨著拍賣業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由于拍賣法規產生,拍賣就不再僅是一種事實關系,而是經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當事人的任何行為均可在法律模型體系中找到適當的位置和判斷標準,因此,學習掌握和運用拍賣法規,熟悉拍賣的法律關系,成為拍賣從業人員的主要任務。
一、拍賣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拍賣法律關系的概念。拍賣法律關系是指由于法律的調整,而在拍賣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特殊的法律關系。例如,某國家機關要將依法罰沒的財產委托某拍賣行拍賣,為此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締結了委托拍賣合同,這樣就在國家機關和拍賣行之間,圍繞拍賣這一行為,建立了權利義務關系。又如,某拍賣行按拍賣公告的內容進行公開拍賣時,某甲根據公告的條件來參與競買,通過叫價、應價程序,最終成為拍賣標的的買受人,因此在拍賣行和某甲之間形成了權利義務關系。
(二)拍賣法律關系的特征
1、拍賣法律關系均建立在合同基礎之上,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或法律本身互為給付,權利均指向對方當事人。當拍賣法律關系出現問題從而引發糾紛時,通常定性為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
2、拍賣法律關系是相對復雜的法律關系。拍賣法律關系中既有委托人與拍賣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又有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關系。拍賣是一種較為復雜的買賣方式。在拍賣關系中,委托人是真正賣方,競買人或買受人是真正買方,但交易并非如一般買賣那樣在買賣雙方間進行,而是通過拍賣人這一中介來完成。因此,拍賣是在各方當事人之間,分為委托程序和拍賣程序兩個相對獨立的程序進行的。
3、拍賣法律關系以拍賣人的權利義務為核心。拍賣人在拍賣法律關系中地位突出,其權利義務既可對應于委托人的權利義務,也可對應于競買人或買受人的權利義務。例如,保留價確定以后,拍賣人必須依照保留價規則出售拍賣標的,其中的權利義務既針對委托人,也針對競買人或買受人。說拍賣人的權利義務是核心,還表現在拍賣人的相關行為可以不涉及委托人,或者不涉及競買人或買受人,但必須涉及拍賣人。
二、拍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拍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即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別稱為主體要素、客體要素和內容因素。
(一)主體要素。拍賣法律關系的主體極其廣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
作為拍賣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或稱參與拍賣的行為能力。主體的類型不同,法律對其行為能力的要求也不同。如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對其行為能力的要求就不同,主體在拍賣關系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律對其行為能力的要求也有異,如委托人、拍賣人、競買人各自有其資格標準。拍賣行為能力也可以用一定的權能來衡量,如是否擁有處分權、經營權、管理權等。
與拍賣法律關系主體相近的一個概念是拍賣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法律對當事人的界定是指與某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的人,他們不僅參與某一法律關系,而且通過他們的行為直接創設、變更、消滅某一法律關系。從其在拍賣中扮演的角色分類,拍賣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可分為三方,即買賣的雙方加上中介人,習慣上成為委托人、拍賣人、買受人(競買人)。
拍賣人。拍賣人是拍賣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主體,其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是委托人、代理人,其行為由被代理人負責。但拍賣人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既受制于委托拍賣合同,又受制于拍賣規則。
拍賣人的資格是拍賣法規的主要內容:
1、有一定的注冊資金;
2、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3、具備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完備的規范、制度;
5、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專業人員;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我國《拍賣法》還規定從事文物、藝術品拍賣的企業,其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這主要是考慮到涉及文物的拍賣活動必須受到文物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而且從事此項業務的公司的規模和數量應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且數量不宜過多。因此,這一規定有利于我國的文物保護事業,同時也有利于文物及文化藝術品拍賣活動的有序發展。
委托人。委托人是真正的賣主。他可以是拍賣物的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也可以是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
委托人必須擁有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競買人或買受人。競買人或買受人是拍賣關系中的買主,競買人是不確定的買主,買受人是確定的買主,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和買受人是最活躍的因素。
競買人和買受人需要具備行為能力,此行為能力分為一般行為能力和特殊行為能力,一般行為能力是指民法上規定的行為能力(自然人需成年、無限制行為能力情況、法人符合法人的條件)。特殊行為能力是指法律、法規對拍賣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時,競買人和買受人所應具備的相應的行為能力。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級政府鼓勵政府機構及司法行政部門通過招投標和參與拍賣的方法作為資產來源的渠道,同時各級政府部門也用委托拍賣人通過市場將其部門財產或者財產權利通過拍賣回籠資金,這種變化是當前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因此,各級政府部門作為委托人或者競買人參加拍賣活動是合法的,但其行為同樣要受《拍賣法》的調整,而不應當有任何特權。
(二)客體要素。拍賣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的利益對象。其與課題相關聯的一個概念是“標的”。根據《法學辭典》的解釋,標的之“法律行為所欲達到的目的”。《拍賣法》第六條界定為:“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很顯然,這里的“標的”指廣義的“物”。在拍賣實踐中,業內人士常稱拍賣標的為“拍賣標的物”。
我國《拍賣法》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因此禁止流通物品是不能作為拍賣標的的。另外,《拍賣法》中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這一規定指明凡屬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實施拍賣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例如,文物、有毒物品、危險品及金、銀和金銀制品等,均屬于這一范疇。
三、拍賣法律關系的產生和終止
(一)拍賣法律關系的產生。法律關系的產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件和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作用的結果,而引起拍賣法律關系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拍賣當事人締結的合同。
1、拍賣委托合同。拍賣委托合同是指拍賣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實施一定的行為,并從委托人處獲得報酬的協議。
雖然拍賣締約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但就締結拍賣委托合同而言,一般還是采取談判締約方式。采取談判締約方式時,其締約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準備?——談判?——簽約。在此過程中,信件、電報、電傳等,只要明確的表達了當事人的意思且傳達到了對方,均可作為有效方式。拍賣委托合同屬諾成性合同,一方提出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后,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收到承諾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要約人收到承諾的時間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要約人與承諾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一般而言,拍賣委托合同的成立,標志著拍賣法律關系的產生。
拍賣人的資格是拍賣法規的主要內容:
1、有一定的注冊資金;
2、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3、具備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完備的規范、制度;
5、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專業人員;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我國《拍賣法》還規定從事文物、藝術品拍賣的企業,其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這主要是考慮到涉及文物的拍賣活動必須受到文物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而且從事此項業務的公司的規模和數量應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且數量不宜過多。因此,這一規定有利于我國的文物保護事業,同時也有利于文物及文化藝術品拍賣活動的有序發展。
委托人。委托人是真正的賣主。他可以是拍賣物的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也可以是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
委托人必須擁有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競買人或買受人。競買人或買受人是拍賣關系中的買主,競買人是不確定的買主,買受人是確定的買主,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和買受人是最活躍的因素。
競買人和買受人需要具備行為能力,此行為能力分為一般行為能力和特殊行為能力,一般行為能力是指民法上規定的行為能力(自然人需成年、無限制行為能力情況、法人符合法人的條件)。特殊行為能力是指法律、法規對拍賣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時,競買人和買受人所應具備的相應的行為能力。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級政府鼓勵政府機構及司法行政部門通過招投標和參與拍賣的方法作為資產來源的渠道,同時各級政府部門也用委托拍賣人通過市場將其部門財產或者財產權利通過拍賣回籠資金,這種變化是當前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因此,各級政府部門作為委托人或者競買人參加拍賣活動是合法的,但其行為同樣要受《拍賣法》的調整,而不應當有任何特權。
(二)客體要素。拍賣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的利益對象。其與課題相關聯的一個概念是“標的”。根據《法學辭典》的解釋,標的之“法律行為所欲達到的目的”。《拍賣法》第六條界定為:“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很顯然,這里的“標的”指廣義的“物”。在拍賣實踐中,業內人士常稱拍賣標的為“拍賣標的物”。
我國《拍賣法》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因此禁止流通物品是不能作為拍賣標的的。另外,《拍賣法》中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這一規定指明凡屬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實施拍賣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例如,文物、有毒物品、危險品及金、銀和金銀制品等,均屬于這一范疇。
三、拍賣法律關系的產生和終止
(一)拍賣法律關系的產生。法律關系的產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件和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作用的結果,而引起拍賣法律關系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拍賣當事人締結的合同。
1、拍賣委托合同。拍賣委托合同是指拍賣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實施一定的行為,并從委托人處獲得報酬的協議。
雖然拍賣締約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但就締結拍賣委托合同而言,一般還是采取談判締約方式。采取談判締約方式時,其締約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準備?——談判?——簽約。在此過程中,信件、電報、電傳等,只要明確的表達了當事人的意思且傳達到了對方,均可作為有效方式。拍賣委托合同屬諾成性合同,一方提出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后,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收到承諾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要約人收到承諾的時間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要約人與承諾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一般而言,拍賣委托合同的成立,標志著拍賣法律關系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