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互聯網 2011-02-18 13:22:01
《拍賣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這一規定要求委托人在拍賣活動進行之前,應就其知道的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品來源和暇疵如實向拍賣人提示或指明,并出示有關證明文件,如財產權證明書、發票、拍賣品鑒定書等,這是法律規定委托人對拍賣物品承擔的暇疵擔保責任。
所謂暇疵擔保責任,是指法律規定委托人對拍賣物品所有權或處置權合法性及質量等承擔的保證責任。委托人有義務保證本人對委托拍賣的物品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置權,并保證其符合有關的質量要求。暇疵擔保責任的具體內容由出賣人與拍賣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暇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暇疵擔保與拍賣標的物暇疵擔保。前者是指拍賣標的物的權利全部或一部分無法移轉給買主時,委托人所負的擔保責任;后者是出賣物的權利雖然沒有暇疵,但作為買賣標的本身存在暇疵時,出賣人應負的擔保責任。為便于理解,我們對這兩種責任作一點具體說明。
一、權利暇疵擔保責任。權利暇疵,是指出賣物的權利根本不存在或有欠缺,比如出賣物的所有權屬于他人或受到一定限制。權利暇疵擔保,要求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不會就拍賣物出賣前的原因向買主追索該出賣物或主張其他權利。當第三人基于出賣前的原因向買主追奪出賣物時,出賣人有義務防止該出賣物被追奪。如果出賣物因權利暇疵被追奪,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轉移給買主時,出賣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
二、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就出賣物的瑕疵對買主承擔的財產責任。標的物的瑕疲,指出賣物本身存在的質量或其他有關缺陷。如有病的牲畜、商品的缺損、文物贗品等,以致不適合應有的用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包括標的物瑕疵在交付時存在,而買主不知道,或標的物瑕疵按照一般的檢查方法不易發現等,因此,買主在接受拍賣物時,應及時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瑕疵立即通知委托(出賣)人。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請求修理、退換或賠償財產損失。如果買主沒有通知或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出賣人則會引起擔保請求權的喪失。
根據法律,暇疵擔保責任可依雙方當事人的特約而加以限制或免除。但如果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暇疵卻企圖通過特約蒙混買主的,這種特約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