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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執行工作綱要(節選)(2019—2023)
編輯:佚名   發布時間:2019-9-2 9:27:40 瀏覽次數:5936次

法發〔201916

 

    一、主要任務

  (一)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

  1.不斷深化“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執行難綜合治理工作大格局。推動出臺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使綜合治理執行難格局制度化、機制化,具有長遠性和可持續性。

  2.加強執行工作綜治考核。推動將執行工作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統籌部署,把解決執行難納入各地依法治省(區、市)指標體系。有效利用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及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充分發揮執行工作在平安建設和營商環境建設中的職能作用。

  3.推進執行工作部門協作聯動機制化。落實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要求,由政法委牽頭各協作、協助部門健全聯席會議制度,把執行聯動各項工作納入各聯動部門職責范圍,明確任務,夯實責任,加強考核。促進執行聯動工作機制常態化運轉,切實解決“聯而不動、動而乏力”的問題。

  4.加強基層執行工作網格化管理。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依托基層綜治中心,將協助執行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的內容,整合各方面資源,建立基層綜治網格員協助送達、查找當事人、協查財產線索、督促履行、化解涉執信訪、開展執行宣傳等工作機制。推動綜治平臺與人民法院執行指揮、辦案平臺互聯互通,實時向基層綜治網格員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人員名單、懸賞公告等執行信息。建立基層綜治網格員協助執行的教育培訓、監督考核、激勵保障等機制,促進基層治理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良性互動。

  (二)推進執行難源頭治理

  5.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基礎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和準確性。把握歷史機遇,以會商、聯席會議等形式推進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稅務登記信息、公民個人財產信息、人口資源信息、理財投資信息準確、全面、完整,夯實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基礎,從源頭上解決執行財產和被執行人信息不準確、不全面,導致執行查控系統功能不能有效發揮的問題。

  6.積極參與并推進構建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及時向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及聯席會議反映執行中發現的各種問題,促進社會誠信信息資源整合,促進社會誠信懲戒各系統集成,形成相互銜接、相互補充、布局有序、層次分明的社會誠信體系及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從根本上解決執行工作的核心難題。

  7.推動提升全社會法律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及誠信意識。按照“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要求,通過全媒體網絡直播、發布典型案例、播放影視作品等形式加強強制執行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主動性、自覺性,推動形成“守法守信光榮、違法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讓守法守信逐漸內化為信念,成為習慣。培養市場主體的風險意識,幫助市場主體充分認識、注意防范市場風險,特別是商業陷阱。幫助當事人充分認識訴訟風險以及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的風險,引導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8.強化執行程序與社會保障體系、商業保險體系的有效銜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與社會保障部門化解涉民生執行案件合作機制,推動將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探索推進商業保險特別是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讓人身傷害、財產侵權等類型債務在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情況下能夠得到及時賠付。推動建立與強制執行程序相關聯,符合法律規定和市場規律的保險體系。

  9.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積極拓寬救助資金來源渠道,規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標準,簡化審批流程,切實做好執行案件中困難當事人的救助工作,依法有序分流“執行不能”案件。

  10.完善執轉破工作機制。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轉破工作相關制度措施,強化執行程序中“僵尸企業”的清出力度,從根本上減少執行案件存量。進一步優化、規范執轉破工作流程,完善當事人申請或同意執轉破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做到應轉必轉、當破必破,確保渠道暢通,運轉有序。著力解決執轉破進程中缺少破產費用的問題,推動建立清出“僵尸企業”的專項基金。完善辦理執轉破案件及審理破產案件考核機制,調動各級人民法院推動執轉破工作的積極性。推進簡易破產程序設計,快速審理“無財產可破”案件。加強執行信息系統與破產案件審理信息系統對接,推進措施資源、信息資源和財產處置資源共享。

  11.推進完善強制執行法律體系及配套制度。按照立法規劃,2019年底之前完成民事強制執行法調研起草工作。配合做好破產法修改相關工作,推進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有效銜接,將執行轉破產、破產簡易程序等行之有效的經驗法律化。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打下實踐基礎。配合公司法的修改工作,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財務管理制度、公司控股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等制度,從源頭遏制轉移、隱匿財產等規避執行行為。

  (三)深入推進執行體制改革

  12.推進人民法院執行管理體制改革。依托執行指揮中心強化 “三統一”執行管理,探索推進執行管理體制改革。支持各地法院在地方黨委領導下,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結合編制和人事管理改革,開展執行管理體制改革試點。試點模式包括:一是市(地)中級人民法院對區(縣)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垂直領導;二是區(縣)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接受本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級執行機構雙重領導,在執行業務上以上級執行機構領導為主。試點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

13.加快推進審執分離體制改革。將執行權區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判權,案件量大及具備一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執行局內或單獨設立執行裁判庭,由執行裁判庭負責辦理執行異議、復議以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不具備條件的法院的執行實施工作與執行異議、復議等裁判事項由執行機構不同法官團隊負責,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相關審判庭負責辦理。

  14.建立基層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審理的案件由該派出法庭執行的機制。具備人員條件的派出法庭設立專門執行團隊,不具備條件的可確定相對固定人員負責執行。派出法庭的執行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統一管理,專職或兼職人員納入執行人員名冊,案件納入統一的執行案件管理平臺。

  15.全面推行執行團隊辦案模式。實行以法官為主導的“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法警+書記員”團隊辦案模式,優化團隊之間、團隊內部的任務分工和職權劃分,完善“人員分類、事務集約、權責清晰、配合順暢”的執行權運行模式。

  16.推進司法警察參與執行。按照“編隊管理、派駐使用”原則,向執行機構派駐相對固定的司法警察,警隊統一管理,執行機構調度使用,警隊和執行機構共同考核、培訓。執行機構在編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自愿原則轉為司法警察,編入警隊管理。賦予司法警察在執行警務保障中體現執行工作要求的執法權限,發揮司法警察采取強制措施、打擊拒執行為、收集證據等作用,提升執行效率和威懾力。

  17.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區分執行權核心事務與輔助性事務,建立輔助事務分流機制,探索將財產查控、網拍輔助、案款發放、送達等執行工作中的輔助事務適度外包專業社會力量。健全完善人民法院購買社會化服務工作機制,確保公開競標、質量評估、運營監督、保密協議、業務培訓等各類行為合法合規、外包機制公平公開。

  (四)健全現代化執行工作機制

  18.健全繁簡分流、事務集約的執行權運行機制。執行指揮中心對執行案件進行類型化處理,實現“簡案快執,難案精執”。加強事務性工作集約化處理,將執行程序中的財產查控、文書制作和送達、終本案件管理、涉執信訪等事務性較強的工作,統一交由專門團隊進行集約化處理,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19.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強化執行立案審查,有條件的法院可將恢復執行,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執行,執行異議、復議、監督等特定案件立案審查工作交由執行局負責,或建立執行局參與特定案件執行立案審查工作機制。建立立案階段提示執行不能風險制度,使當事人對訴訟結果及執行結果有合理預期。加強保全立案,推廣保全保險擔保、執行事務中心工作機制。探索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由執行人員參與訴前、訴中調解,一攬子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加強對財產保全工作監督和考核,防止保全措施濫用。嚴格貫徹裁判的執行內容必須明確具體的要求,2019年底前,各級人民法院要出臺規定,將調解和裁判內容的可執行性作為考核案件質效和工作績效的重要因素。修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樣式,在裁判文書中明確申請執行的期限、受理執行的法院、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后果等內容。制定規范訴訟費退費和追繳的管理規定,規范訴訟費的強制執行。

  20.完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監管、恢復和退出機制。進一步完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結案標準和程序,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終本案件監管和考核。建立終本案件統一定期統查、自動提示工作機制,規范案件恢復執行的管理。完善終本案件轉破產審查工作機制,規范并推動執行不能案件退出執行程序。

  21.健全特殊案件執行工作機制。對涉黨政機關、涉軍、涉民生等特殊案件實行分類管理,形成常態化專項執行機制。健全軍地法院執行協作機制,妥善處理軍地互涉執行案件,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提供良好法治環境。完善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溝通協調機制,通過定期與黨委政法委聯合通報、督辦約談,與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開展聯合信用懲戒,實行綜治考核,將涉訴政府債務清償納入預算管理等方式,促進黨政機關帶頭履行生效裁判。建立涉民生案件執行長效機制,將傳統節日涉民生專項執行活動與日常工作機制相結合,堅持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優先發放執行案款,維護群眾切身利益。2020年底前,建立涉黨政機關、涉軍、涉民生等特殊案件執行信息系統,實現網上查詢、匯總、督辦功能。

  22.健全異地執行協作和協同執行機制。強化全國執行一盤棋的理念,健全以執行事項委托為主的全國統一協作執行工作機制,建立異地執行向上一級法院和執行地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備案制度,切實強化上級法院的案件管理責任,加強對異地執行的協助和保障。建立全國法院執行協調案件辦理系統,協調案件的報請、證據交換、后續跟蹤、督辦落實等全部通過系統辦理。加強協同執行工作力度,加大案件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

  23.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執行一體化工作機制。在進一步完善民事執行制度的同時,加強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和行政執行制度建設,完善相關工作機制,補齊刑事、行政案件執行短板。完善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及執行與減刑、假釋工作銜接機制,提升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力度與規范化水平。完善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涉案財物管理,健全涉案財物保管、拍賣、變賣、上繳國庫等工作程序。重點強化并推進貪腐案件財產刑的全面執行,加強涉民生案件財產追繳退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執行力度。結合執行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強化刑事涉財產執行案件信息化管理與監督,進一步規范行政執行案件范圍、執行規則和流程。

  (五)深化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執行模式變革

  24.完善“1+2+N”執行信息化系統。加快以執行指揮中心綜合管理平臺為核心,以四級法院統一的辦案系統和執行公開系統為兩翼,以網絡查控、評估拍賣、信用懲戒、執行委托等N個執行辦案輔助系統為子系統的執行信息化系統建設。強化系統應用,通過信息化手段落實執行工作“三統一”管理的各項要求。大力推行文檔電子化和電子卷宗即時生成,實現系統對執行信息資源的智能化讀取、識別,推動法律文書自動生成、關鍵節點自動回填,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與輔助性、事務性工作支持。進一步升級執行辦案系統,以信息化手段約束執行權、規范執行行為。進一步優化執行查控、網絡評估、網絡拍賣、信用懲戒系統,為一線干警采取執行措施、提高執行效率、加大執行力度提供信息技術支撐。依法依規部署執行應急系統,實現執行管理“專網+互聯網”全覆蓋,進一步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通過APP、即時通訊、微信小程序等技術手段,加強風險提示、節點推送,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促進當事人、律師廣泛參與執行。探索送達工作網絡化辦理,節約送達成本、提升送達效率。加大執行業務中以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新技術的應用和轉化,提高執行效率,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25.完善四級法院統一的執行辦案平臺。用一到兩年時間全面升級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優化、強化關鍵流程節點自動回填、自動控制,實現辦案流程全程在線、全程留痕、全方位多層次監控。實現文書發送、財產查控、詢價評估、拍賣變賣、案款發放等案件節點的可視化、標準化監管。增強系統服務功能,升級執行節點、執行期限、前置程序等的自動預警和提示功能,提升系統操作用戶體驗。加強移動執行工作系統建設,及時回傳和存儲現場執行數據、圖片、視頻等,推送案件信息,實現線下執行與線上系統有效對接,逐步實現執行工作移動網上辦公,為執行干警外出執行提供信息系統保障。加強對被執行人拘留及相關數據的統籌管理,實現與公安機關網絡聯通,全面掌握拘留地點、拘留天數、拘留次數、重復拘留等數據。

  26.加快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加強執行指揮中心制度建設,2019年底前制定相關規范,明確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職能定位、運行機制、裝備標準、運行保障等,為執行指揮中心建設提供明確依據。充分發揮執行指揮中心在團隊化辦案中的支持、保障作用,做到事務工作辦理集約化、工作流程標準化、規范化。充分發揮執行指揮中心指揮調度作用,以事項委托為基礎,推進跨區域、跨部門之間的事項協作,加快執行指揮應急管理系統部署,盡快實現全國法院全覆蓋,打通內、外網連接,有效解決執行指揮中心與外出執行人員、外出執行人員之間的執行信息聯通問題,逐步形成覆蓋全國、上下一體、內外聯動、響應及時、保障有力的執行指揮調度工作新格局。充分發揮執行指揮中心在執行管理、執行考核中的中樞作用,實現對執行案件、執行事項和執行人員的全方位管理,強化對下督辦、分級分時督辦等工作機制,將各項監管職能逐步下沉至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加強值班備勤,逐步建立各級人民法院實時聯動的24小時備勤和應急處理工作機制。

27.完善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堅持以全國統一的執行查控系統為主,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系統為補充的建設思路。進一步拓寬查控系統的覆蓋范圍,加快推進與互聯網金融全面對接,將保險產品等各種理財產品納入查控系統,實現對不動產以及車輛、船舶等特殊動產線上查封,從根本上解決在一些財產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齊全問題,實現所有財產形式查控扣一體化。盡快解決查控系統運行不暢、信息反饋不及時不準確、線上線下查詢不一致等突出問題。提高系統智能化水平,實現批量勾選、自動查詢、全天候查詢、智能篩選、批量凍結等功能。利用人工智能對反饋結果作深度發掘,形成條目完備、結構簡明、方便適用的查控財產反饋清單和財產線索圖,便于執行法官確定財產查控方向和措施。在確保系統安全的前提下,推動查控系統向移動端發展,方便干警隨時隨地利用查控系統為辦案服務。強化系統應用,定期組織系統性的操作培訓,加強對查控系統應用的監督和指導力度,強化執行干警應用查控系統的意識和能力。嚴格規范信息調取、使用等,明確權限、程序、責任,全程留痕,防止公民、企業信息外泄,確保查控在合法合規軌道上運行。

  28.完善失信懲戒系統。通過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財政、金融監管、稅務、市場監管、科技等部門以及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公共信用信息實現資源共享。在2020年底前完成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各聯合懲戒單位“互聯網+監管”系統以及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自動比對、自動監督、自動懲戒。細化信用懲戒分級機制,根據比例原則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采取相應力度的懲戒措施。暢通信用懲戒救濟渠道,對于錯誤納入、未及時屏蔽、公布信息不準等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結合執行工作實際,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制度。

  29.建設并全面推行執行財產評估系統。2019年在全國法院上線運行財產評估系統。全面落實相關司法解釋,確保評估環節公開、透明、高效。制定網絡詢價平臺名單庫管理辦法,建立全國性的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名單庫,加快推進網絡詢價工作,逐步形成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工作的新模式。制定委托評估專業技術評審規則,建立科學合理、切實有效、標準統一的專業技術評審工作機制。推進詢價評估系統與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系統對接,實現委托評估機構行業自律、當事人在線選取,推廣使用定向詢價評估系統,不斷完善定向詢價評估系統功能,確保詢價評估工作依法規范、精準操作、全程留痕、全程監管。

  30.進一步加強網絡司法拍賣系統建設。落實網拍優先原則,拓展網絡拍賣使用范圍,提高財產變現的及時性。建立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省級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工作機制,加強對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完善配套工作機制,有效解決拍賣財產騰退和交付、車輛違章消除等影響財產處置效率的問題。在不影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被執行人償債成本,加快推進被執行人指定期限內自行處置財產制度、被執行人特定期限內贖買拍賣物制度以及被執行人以查封財產融資償債機制建設,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31.加強執行信息安全措施。嚴格落實網絡信息等級保護及涉密保護技術措施,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和制度,確保執行信息系統安全。

  (六)健全規范執行行為制度體系

  32.完善執行規范體系。全面梳理執行領域司法解釋,2019年完成司法解釋完善編注工作,解決執行規范體系層級復雜、關系模糊、內容沖突等問題。及時制定司法解釋,解決執行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針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出臺指導性意見和規范性文件,填補規則漏洞,統一辦案標準。做好民事強制執行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33.健全執行案件督辦機制。2019年底前出臺規定明確執行督辦案件的辦理流程、時限、結案標準等,提升督辦案件辦理規范化水平。加大督辦案件辦理力度,建立工作臺賬,專人負責、定期通報,建立責任落實和報告反饋機制,加強對督辦案件的綜治考核和執行績效考核。加強信息化管理,把督辦案件納入執行指揮平臺督導案件系統統一辦理,加強統計分析,提高辦理效率,提升監督管理效果,防范化解涉執重大風險。

  34.加強執行信訪管理。加強執行信訪工作考核,將“信訪案件辦結率90%以上”繼續作為考核執行工作的核心指標之一,將信訪案件辦結率、化解率、案訪比、進京信訪比等重要指標納入季度、年度綜治考評項目以及日常考核。強化執行信訪案件督辦,堅持以實體化解為目標,細化執行信訪案件實體化解標準。2019年底前建立上級法院有明確意見的執行信訪案件臺賬,對未落實上級法院明確意見的案件督辦到底。優化升級執行申訴信訪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執行申訴信訪系統與執行案件辦理系統、網上申訴平臺、全國法院涉訴信訪系統等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發揮執行申訴信訪管理系統上下貫通、節點控制的監督作用,加強系統數據分析,為執行工作決策提供參考。

  35.加強執行款物管理。2019年底前對全國法院的“一案一賬號系統”進行驗收,完善“一案一賬號”工作機制和信息化系統,完成款物管理系統或財務系統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實現案款到賬短信通知、逾期未發放款項預警提示等功能,全面實現款物管理的全流程化和信息化。建立案款提存工作機制,明確提存部門、責任分工,加強對積壓案款的集中監管。建立執行款物管理系統,在線完成財產甄別,建立網絡化收付款工作機制,確保執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發放及時。

  36. 嚴肅整治執行不規范行為。發揮執行約談制度作用,對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違法執行等問題的,及時啟動執行約談程序,督促限期予以糾正。落實責任倒查、“一案雙查”制度,完善相關問題線索移交、聯合調查、督辦問責等工作機制,將違紀違法問題查處結果納入綜治考核。

  37.加強執行工作考核。2019年底前,各級人民法院要修訂執行考核指標,遵循執行工作規律,突出執行工作特點,建立有別于審判工作的單獨執行工作考核機制。2020年開始將執行案件與審判案件分開統計,在法院工作報告中分別表述。修改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工作(法院執行工作部分)實施細則,將“3+1”核心指標、執行督辦落實情況等納入考核范圍,合理設定加減分項目和分值,探索實行月匯總、季度通報、年終扣分制度。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健全執行機構配合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執行隊伍工作機制,將執行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

  (七)綜合運用強制執行措施,提高執行工作權威性及公信力

  38.加大財產調查力度。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加大對不報告、報告不實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強制度威懾力。對被執行人存在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或者有隱匿財產、財產憑證、會計賬簿等行為的,堅決采取搜查措施。在信息系統未覆蓋領域采用傳統調查措施,加強對被執行人所在社區、營業場所的調查力度。探索建立律師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等制度,加快推進委托審計調查、公證取證、懸賞舉報等制度,****限度豐富調查手段,拓寬財產發現渠道。

  39.嚴厲懲戒拒執違法行為。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懲處力度,依法適用罰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聯合公安機關盡快建立限制出境網絡化操作機制,聯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出臺指導性意見,解決司法拘留“送拘難”、拒執罪“立案難”等突出問題,建立依法高效辦理拒執案件的常態化工作機制。2021年前完善拒執罪公訴、自訴案件相關法律制度,統一證據采信和法律適用標準。

  40. 堅決打擊規避執行行為。持之以恒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整治行動,選擇重點案件,采取內外聯動、上下聯動等手段查明事實,依法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等方式予以懲戒。加強對濫用異議權、訴權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明確濫用異議權、訴權拖延、規避執行的處罰程序和標準。研究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具體形式,有針對性地完善財產追回等制度。

  (八)健全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執行制度體系

  41.健全完善執行公開工作機制。貫徹主動、依法、全面、及時、實質公開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不斷拓展執行公開范圍、健全公開形式、暢通公開渠道、加強平臺建設、強化技術支撐。深入推進執行公開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準確劃分向當事人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標準,明確執行公開的責任主體。

  42.拓展執行公開的廣度和深度。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法發〔201820號),推動實現執行案件流程信息、被執行人信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網絡司法拍賣信息、強制措施、財產調查處置措施等在同一平臺集中統一公開。

  43.鼓勵支持律師參與執行。2019年會同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出臺律師參與執行的意見,多措并舉提升律師參與執行的比例,建設信息化平臺,為律師參與執行提供便利,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中的作用。

  44.打造集約化執行公開平臺。將執行信息公開網建設成集約化的執行公開平臺,繼續做好平臺與法院專網內的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失信懲戒系統、限制消費系統、詢價評估系統、網拍平臺、終本系統的對接,向當事人和社會提供更優質的“一站式”執行信息公開服務。增強執行公開網的交流互動性,為當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聯系法官的渠道,完善執行線索提供和懸賞公告功能,調動社會各界參與執行、支持執行、監督執行的積極性。

  45.創新執行信息公開手段。2019年底前有條件的法院要利用手機短信、微信、訴訟服務熱線、手機APP等,把執行流程關鍵節點告知當事人,滿足社會公眾多渠道了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需求。加快與相關部門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機制,向當事人手機推送案件節點等執行信息。

  (九)健全執行監督體系

  46.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定期向人大報告執行工作,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執行工作的意見建議,聯合開展執法檢查,定期邀請代表視察調研、見證執行。健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加強督查督辦,確保建議提案辦理質效。加強對建議、提案辦理答復數據庫及相關系統的管理,實現建議、提案網上辦理、跟蹤督辦,將答復數據庫與執行信息公開網對接,更大范圍地將辦理情況向社會公開,提升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水平。

  47.依法接受檢察監督。會同檢察機關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制度,依法辦理執行監督檢察建議。建立執行檢察監督案件通報制度,把執行檢察監督案件納入執行案件系統,加強日常管理。主動邀請檢察機關監督具有重大影響以及群體性、敏感性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為特殊主體或因外界干預難以執行的案件、被執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執行的案件等,推動改善執行環境。

  48.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推廣在執行指揮中心下建立“執行事務中心”,搭建一站式執行事務服務窗口。暢通人民法院與當事人溝通渠道,邀請群眾代表觀摩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座談,充分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十)建設新時代“執行鐵軍”

  49. 加強執行隊伍革命化建設。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教育引導廣大執行干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確保執行工作正確政治方向。強化使命意識,錘煉政治擔當,幫助全體執行干警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按照黨管干部的要求,加強執行干警隊伍建設,認真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將理想信念教育作為執行干警工作的一項戰略工程常抓不懈,鍛造一支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高素質執行隊伍。

  50.加強執行隊伍正規化建設。把握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規律,深入研究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職能定位,區分管理、辦案等工作比重,確定不同層級法院執行人員配備標準。加強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班子建設,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003號)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在辦理任免手續前,應征得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不稱職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調離或者免職。建立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告述職制度,述職結果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落實執行干警比例要求,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員額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司法警察和書記員配備,防止出現隊伍力量薄弱、結構老化、不適應執行發展需要等問題,加強人員配備和保障的監督核查。

  51.加強執行隊伍專業化建設。加強專業培訓,發揮國家法官學院執行學院資源優勢,編輯出版執行培訓教材,開展執行人員分批分類培訓和實操考核,爭取三年內完成全國執行人員全員輪訓。繼續辦好“執行大講堂”,圍繞新出臺的執行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和執行實務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等,適時組織培訓和解讀。建立分級培訓和考核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四級法院的培訓職責、任務和要求。充分發揮執行專業委員會作用,加強理論研究和實踐調查,提高專業化水平。探索實行上下級法院執行人員雙向掛職鍛煉制度,促進執行人員在辦大案、處急事、破難題中增長本領。加強執行部門與審判部門法官的任職交流,任命為員額法官前原則上要有一年的執行實施工作經驗。

  52.加強執行隊伍職業化建設。建立健全執行實施人員、司法警察、執行工作輔助人員職業資格條件、招錄、晉升、轉崗等制度規范,優化執行隊伍構成,提升執行隊伍素質。以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和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為契機,明確各類執行人員的身份定位和職權范圍,推進執行人員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創新激勵機制,建立執行工作容錯糾錯機制,完善執行干警依法履職保護機制,依法懲處誣告陷害、威脅恐嚇執行干警等行為。健全執行干警職業保障制度,從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保障,全面關心關愛執行干警,完善撫恤優待政策,落實帶薪休假、調休輪休、心理疏導等機制,解決后顧之憂,提高執行干警的職業榮譽感、自豪感、歸屬感。

                                                           最高人民法院

                                                         2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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