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副秘書長 范干平)
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扣押、查封、凍結資產委托商業性拍賣機構采用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一項措施,是強制執行階段十分重要的工作,其處置的速度、處置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執行案件審結速度和結果,關系到法律的尊嚴、關系到法院的執法能力與形象、關系到當事各方的正當權益,因此歷來受到各方密切關注。
很長時間里,社會上包括拍賣行業在內存在這樣一個誤區,即認為因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凡屬拍賣行為,則應該遵照“拍賣法"的規定行事,據此,司法拍賣同樣應該委托拍賣機構公開拍賣。其實,我國的司法拍賣是不受拍賣法調整的,其執行和財產處置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其它相關法律實施。只不過一旦委托拍賣機構實施扣押財產拍賣,則拍賣活動必須依照“拍賣法”的規定進行。
一、我國司法拍賣的演變過程
司法拍賣本質上是一種執行行為,是一種程序性極強的活動。強制拍賣這一執行措施在新中國成立后的1950年代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法院發布的指導民事審判和執行的文件中就有出現,當時,如果有執行財產需要變價,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也可以自行拍賣。1958年,因為拍賣行業在內地消聲滅跡,法院的強制拍賣也因此隨之消失。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后,法院執行過程中被執行財產的變價方式只有變賣一種。“民事訴訟法”對司法強制拍賣沒有作規定,強制執行財產的變現仍有法院主持,方式還是變賣。但在這一階段,法院的審判實踐,尤其是越來越多的海事訴訟迫切需要拍賣這種兼具公開性、透明度、競爭性和國際化的變價方式。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8月下發了《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該規定對變賣作了新的解釋,認為《民事訴訟法(試行))》中的變賣措施包括對扣押船舶的拍賣。隨之,上海、天津的海事法院出現了采用拍賣的方式處置扣押的外籍海輪的司法實踐,這些司法實踐成為”文革”以后最早的拍賣活動。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興起,1986年后,國內拍賣行業首先在沿海地區復蘇,緊接著,各大、中城市也相繼成立了商業性拍賣機構,拍賣市場迅速在內地形成氣候。當拍賣機構有了一定數量、拍賣業務有了更大范圍的發掘拓展、拍賣運作能力有了更進一步的提高的時候,司法強制執行的財產委托拍賣機構采用拍賣方式處置就成為可能。在此大背景下,部分地區的人民法院開始采用拍賣形式處理破產企業財產,如1987年拍賣的國營沈陽防爆機械廠企業破產財產、1994年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委托拍賣的中外合資上海多特紙品廠破產財產中的動產等,即是在這一背景下進行的。
然而,盡管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首次確立了法院的強制拍賣權,但是,在實踐中,由法院自行變賣的方式仍然是法院處置執行財產的主要形式。同時,這一階段由于東南沿海省份因走私而被執法機關緝私罰沒的物資大量進入拍賣渠道,“罰沒物資”拍賣迅速取代了并不多見的司法強制拍賣,成為拍賣行業主要拍賣業務,司法強制執行財產拍賣這一領域沒有得有效開發,司法強制執行財產的處置方式因此沒有發生進一步的變化。
1997年前后,首先從上海開始,部分拍賣企業從競爭日趨激烈的“罰沒物資”拍賣中突圍而出,再次進入司法強制執行財產處置領域,而由于形勢的變化,此時的司法強制執行標的已不再僅僅表現為破產企業財產這一孤立概念,因涉及經濟、債務糾紛而被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產,已經涉及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諸方面。由于人民法院是依據法律,代表國家行使強制權力,結案是前提和目的,因此講究處置程序的合法性。同時因為拍賣以后的傭金收人較為固定,司法強制拍賣于是在很短的時間里,成為我國拍賣企業繼公物之后的又一重要拍賣領域。到90年代末,由人民法院委托、由商業性拍賣機構采用拍賣的方式處置的強制執行財產逐步演變為司法強制財產處置的最為主要的形式,至本世紀初,司法強制拍賣進入鼎盛期。據了解,2003年前后,司法執行財產拍賣成交額巳經占據內地拍賣行業總成交額的60%以上,部分地區比例更高,少數拍賣企業這一業務已達絕對程度。
在這一過程中,法院內部,由強制執行的機構即執行庭負責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同時負責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并對拍賣進行監督管理。一方面由于缺乏嚴格的行事規則和嚴格、標準的操作規程;另一方面,委托拍賣機構處置經濟糾紛涉案財產對于法院而言還屬于新鮮事物,而拍賣行業也同樣處于起步階段,委托給誰、怎么委托,彈性很大。作為拍賣企業,能夠取得拍賣委托,就有了商機,有了收入,委托越多,收入就越多,于是,對于拍賣企業而言,爭取接受更多的委托成了強制拍賣所有環節中最為重要的一環。在這種背景下,部分拍賣公司采取了各種公關方式,圍繞司法拍賣委托展開的競爭達到白熱化狀態。較低的入市門檻、缺乏技術含量的拍賣過程、低成本的經營管理,使得司法強制拍賣一時成為“香脖脖”。無序的競爭,加上體制和法律的不健全,同時由于社會轉軌期各種不正之風對行業、執法部門的影響和侵蝕,少數有委托權的法院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尋租,使本來一件很好的事,被弄得十分的尷尬。圍繞司法強制拍賣的實施,包括法院在內均有人涉及違法違紀而受到懲罰,司法強制拍賣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
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對司法強制拍賣程序進行明確規范、對委托及機構選擇行為做了明確規定,法院包括拍賣企業在內也開始重新審視、檢討自己的工作,圍繞司法強制執行中的評估、拍賣等工作的改革由此在全國范圍內展開,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在這一年開始了司法委托工作改革,“制度+技術”的架構,確保了改革的順利推行。
二、我國司法強制拍賣的主要法律和司法解釋。
司法強制拍賣是我國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家賦予的執行權而強制進行的行為,我國司法強制拍賣的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主要有:
1、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
該法第223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該條規定首次正式確立了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的強制拍賣權。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進行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這一條款繼續保留,沒有變化。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進行第二次修正,且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中,原來的223條規定內容修正為 247條: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修正后的條款,司法拍賣主體模糊化了,由此可以產生聯想,即人民法院自行拍賣或者委托其它機構拍賣,都是可以成立的。但是不能理解成全部由人民法院拍賣,因為起碼在目前,全部由人民法院拍賣缺乏具體法律和司法解釋支撐。換句話說,就是如果司法強制執行財產全部由人民法院自行拍賣,應該由全國人大出臺相關法律進行明確和授權。同時由人民法院自身組織拍賣,與法院的主體工作并不相吻合,一旦如此,歷史又將回復到1998年前。但是,現在司法執行案件涉及面之廣、情況之復雜、問題之細碎,與1998年前已經完全不能同日而言,轉身后,人民法院能否勝任,確實是個未知數。退一步說,即便法院能夠勝任,大量的協調也將會使法院的工作本末倒置。
2、
《民事訴訟法》雖然確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強制拍賣權,但是對司法強制拍賣的性質、效力和操作程序沒有做進一步的規定,因此,在《民事訴訟法》實行后的相當一段時期內,司法強制拍賣方式并沒有得到普遍使用。199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開始實施,實踐證明,拍賣這種具有公開、透明特征的財產變現方式明顯優于人民法院采用的變賣方式。為了增強司法強制執行的透明度和提高財產變現的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提出“拍賣優先原則”和“委托拍賣原則”。該規定第46 條要求“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與拍賣活動有關的內容主要有: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后,必須即時錢物兩清。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對前述款財產權,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這一司法解釋是拍賣機構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開展司法強制拍賣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
3、2001年8月28日《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該司法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和執行過程中,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等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再次強調了司法強制執行中的“拍賣優先原則“和“委托拍賣原則”。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執行股權,必須進行拍賣”,而且“對股權拍賣,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進行”。除此之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法人股拍賣的程序包括:評估、公告、拍賣的保留價的確定、競買人資格審查、流標后的再次拍賣及保留價的確定、裁定、權利變更等,這一規定成為人民法院強制拍賣股權這類新興的特殊財產的主要法律依據。
4、2004年10月26日《最髙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進入21世紀,通過強制拍賣處置查封財產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一個關鍵環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如何拍賣股權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是股權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拍賣程序仍無明確的規定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雖然明確了拍賣優先和委托拍賣的原則,但是對具體的程序并未細化規定,加之各地情況不同,各地法院在具體操作中的做法并不統 一。隨著執行案件數量的增多,標的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各地法院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許多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已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已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由于拍賣法律制度不完善,執行程序中因拍賣環節而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時有發生,盡快出臺一部內容更為詳細、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釋,以規范拍賣活動,有效制約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和拍賣企業的拍賣行為,保證司法強制拍賣程序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成為十分緊迫的工作。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出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共36條,主要內容涉及拍賣優先原則、拍賣財產的評估、拍賣機構的確定、拍賣保留價的確定、保證金的預交、拍賣的限度與合并拍賣、拍賣流拍后的處理與再行拍賣、拍賣財產權轉移的時間、拍賣價款和標的物的交付等重要內容。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無益拍賣的禁止、拍賣財產的現狀調查、拍賣公告、拍賣程序中優先購買權的保護、拍賣委托的撤回、拍賣程序的停止、拍賣財產上原有權利負擔的處理、拍賣機構收取傭金的比例以及變賣的價格等問題。該司法解釋成為我國司法強制拍賣工作的最為系統和詳細的規定,成為拍賣機構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開展司法強制拍賣工作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5、
隨著人民法院涉及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案件的逐年增多,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一些新問題。同時,因司法強制拍賣中的管理部門不明確、監督制度不完善,對外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環節仍有違法違紀問題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為了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及時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處理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有效地監督對外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活動,切實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年11月12日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與《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規定》相比,該司法解釋對司法強制拍賣制度的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司法強制拍賣的管理主體;
二是規定了建立拍賣機構名冊的程序;
三是確立了隨機選擇拍賣機構的方式;
四是明確規定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
五是確立了委托拍賣工作的監督機制。
這一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需要解釋的問題,包括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工作的管理、協調部門,拍賣機構名冊的編制及機構的選擇方式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加以修正、補充后,對委托拍賣和工作中的一些原則性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尤其對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人民法院選定委托拍賣企業的方式、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的名冊編制和管理、拍賣企業退出機制等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它的出臺有利于司法強制拍賣工作走上更規范化的道路。
6、
這一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與2009年11月20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僅相隔兩年時間,如此密度的出臺司法解釋,與這一階段圍繞司法拍賣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有關。
首先是2009年4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實施司法拍賣委托方式改革,其所轄法院所有執行資產全部進人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拍賣,雖然拍賣的主體仍舊是拍賣企業,但是拍賣企業在其中僅僅是個傀儡,產權交易所控制了拍賣過程中最為重要的環節,并且參與分利且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一改革,法院委托了第三方,而這第三方有經濟利益訴求,因此備受垢病并引起巨大反響。
其次,上海、北京等地的法院也進行了改革,其核心是于委托階段,執行與委托兩權分離,集中統一由高級法院通過電腦配對的方式隨機確定拍賣機構,在委托人與拍賣人之間構筑起一道防火墻,切斷委托人權利尋租和拍賣人為了取得更多委托資源而出現的不良行為,這種改革被概括為“制度+技術”,是行業和法院普遍認為較為成功的改革措施。
再次,由于種種原因,在上述兩種主要模式之外,國內法院司法委托方式方法種類繁多,存在很多不規范和容易造成腐敗和影響司法公正、拍賣公開的問題,加上輿論與社會的廣泛關注,促成最高人民法院在短時間內迅速反應,起草新的司法解釋,以規范和指導司法拍賣的健康發展。
“規定”條款雖然不多,但是涉及拍賣行業和對此企及已久的其他行業的利益,因此十分敏感。其第二條規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愿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絡平臺上進行,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規定:受委托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臺發布拍賣信息,公示評估、拍賣結果。第六條規定: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轉讓的證券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其他證券類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拍賣機構實施,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這幾個條款規定的內容是新的,十分醒目,是社會和市場關注的焦點。
“規定”焦點集中在不再組織建立拍賣機構名冊,同時規定統一拍賣場所和平臺,利用電子手段實現網絡競價公開化,統一信息平臺發布拍賣信息,對委托評估、拍賣結果進行網上公示,部分資產如證券類,進證券交易所交易,涉及國有資產類資產委托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等方面。因為涉及操作的可行性、發生問題時的責任追究、拍賣行業的經濟利益等,這也是拍賣行業普遍十分關心的重心。
值的一提的是,雖然隨著新的司法解釋的實施,傳統的市場遭受切割和蠶食,但是,行業之外競爭對手的挑戰與競爭,倒逼了拍賣行業的反思和行動。經過一番努力,拍賣行業不但對經營理 念和市場拓展有了新的思路和做法,同時在改革傳統拍賣方式上也開始著力采取措施,其創新設計、開發、實施的網絡與現場同步拍賣、公共資源拍賣平臺,在增加了自身的競爭能力之外,有力提高了行業的管理能級和技術含量,激發了行業憂患意識和凝聚力,整個行業由此大大前進了一 步。
三、司法拍賣是系統工程,競價僅是其中一個環節。
最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司法強制執行財產全部上淘寶網競價,這一決定的核心就是將已經與法院合作了近20年的拍賣行業全部撇開了。2013年底這一發生于江蘇省的改革,如同一個當量巨大的炸彈,在全行業引起強烈反響,江蘇省拍賣行業首當其沖,在這個風波中心,數百家拍賣企業、數千個拍賣行業從業人員面臨關閉或者下崗的抉擇。
司法強制執行財產上淘寶網競價的源頭在浙江省
近年來,浙江省法院部分司法執行財產上淘寶網競價,媒體對此是持肯定態度且非常積極,報道的核心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認為淘寶網拍賣為經濟糾紛當事人消除了經濟負擔,其實這是個偽命題。二是媒體還認為,淘寶網競價激烈,成交率、溢價率高。對于上述看法,筆者可以用一句坊間的話概括: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是作為確切的,因為司法拍賣是個系統工程,沒有 媒體報道如此簡單,值得一提的是,媒體的報道大多數浮于表面。
改革開放對于我國是個新生事物,且又來的如此迅猛,加上法制建設滯后,內地地域間經濟發展差異巨大,市場發育程度不一,經濟活動的頻繁和無序,造成的經濟糾紛可謂千奇百怪,情況十分復雜。進入司法強制執行的案件,大多數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而作為財產所有人的當事人一般不會很好配合,甚至故意回避、隱瞞或者設置障礙。同時因為被查扣的財產大多數處于使用狀態,本身具有很多問題且多為不確定性,拍賣行業稱之為“瑕疵”,這就給處置帶來了極大困難。以不動產為例,瑕疵可以包括實物的數量、質量上的瑕疵;權利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上的瑕疵;非正常交付的瑕疵;原權利人應盡未盡事宜需買受人無條件繼承的瑕疵和相關風險。如果這些瑕疵不能在拍賣前梳理清楚,對于成交和成交價是有很大影響的。我們不能想象,對于一個一無所知、價值巨大的標的,你在沒有弄清楚以前會參與競買或者出大價錢競買。
與任何拍賣標的一樣,司法強制執行財產不會因為法院具有強制執行權而滅失,它存在于標的處置的前、中和后期,涵蓋了所處置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仍以房地產為例,處置前進行標的調查、問題排除,為了使之能夠進入處置程序;中期,處置方式的選擇,如現場拍賣、網絡競價、密封遞價拍賣、網絡與現場同步拍的選擇、競買人身份審查、競買登記、拍賣會主持,不同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果;成交后,房地產的交割包括了房屋占有交付或稱控制權交付和房地產權利交付二項工作內容。正常情況下,委托人應該負責清場,幫助進行現場清點移交、辦理物業人戶、協調欠費清繳、變更租賃合同、開具相關法律文書、聯系相關稅務部門(包括企業當事人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房地產司法查封解除、他項權利撤銷、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如果標的情況復雜,要做的工作就遠遠不止這些,而且,大量工作需要與政府部門打交道,瑣碎、求人且難以見效,是這個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事,這恰恰是作為執法部門人民法院的弱項。但是實際證明大多數房地產標的均有如此經歷,不能回避、僥幸。
以往這些工作都是由拍賣公司負責進行的,而且都在拍賣臺下默默無聞的進行,因此,拍賣行業中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叫做:“臺上一槌臺下半年”,拍賣師落槌成交僅是拍賣工作中一個環節,大量工作在拍賣前、拍賣后。這些工作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標的成交率和成交價,直接關系到司法執行案件當事各方的正當權益,關系到法律尊嚴和法院執法力度和形象。
執行財產上淘寶網,事實上,淘寶網僅僅提供的是競價平臺,其不負責其他工作,即前述拍賣前、中、后的所有工作,那么這些工作理所當然應該由法院完成,F在的問題是,按照現在的體制和職責,法院本身與司法執行財產處置相關的部門有兩個,一是執行系統,其負責執行,另一個是 司法鑒定中心,其負責委托,所謂執行、委托兩權分離,F實問題是,一方面強制執行不是法院工作的全部,如果執行案件耗費了執行法官大量時間和精力,勢必就會影響其他工作的進行;另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兩權分離在防止了法官權利尋租的同時,也為法院部門間互相推諉提供了空間和可能。一段時間以來,有人對浙江省法院巳經上淘寶網拍賣的案件進行過較為系統的跟蹤、了解,發現上述情況確實存在。
作為意向競買人,在是否決定參與競買以前,都希望盡量多的了解情況,但是,很難打通法院電話。好不容易打通了電話,就會遭遇執行庭與司法鑒定中心之間的相互推倭。終于聯系上執行法官了,如果你要問房地產的情況欠費、欠稅、權利瑕疵情況,法官肯定只能告訴你當事人或者律師的電話,讓你自己去聯系,然而,后者要么無法聯系,要么一問三不知。所以,時至今日,上淘寶網競價的始作俑者浙江省法院也仍然處于逐步推行過程中,按照其內部安排,目前只有那些沒有瑕疵的標的才上淘寶網,而大量存在這樣那樣問題的執行標的,不少仍然由拍賣公司在實施,目前的比例大概20%左右上淘寶網,80%存在這或那問題的則仍然由拍賣公司在操作。
改革了、出名了,其實步伐和力度并不如輿論如此精彩,聰明的浙江省法院可謂名利雙收。
而所謂淘寶網上競價激烈、競價輪次多,究其原因,是因為其設置的加價幅度很小,比如,一 個價值數百萬的房地產,加一次價僅一百元,當然競價次數多了。關心的人多,其實是圍觀的人多,真正參與競價的人寥寥無幾。成交價溢價率高,事實是,大多數房地產經歷了首次、二次拍賣流拍,第三次競價成交的經歷。而所謂溢價,其實是相對第三次競價時的起拍價而言,成交價大多數達不到評估價。遺憾的是,媒體、領導對此并不了解,或者不想了解,以致淘寶網競價成為司法改革的法寶,如同神話般繆種流傳。
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司法拍賣全部上淘寶網,法院作為委托人,其在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的同時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為了使得執行財產順利成交,其必須完成競價前、競價中、競價后的所有工作,這些工作本來由拍賣公司承擔,現在則必須由法院承擔。法院有這么多人力、時間、精力、專業水準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即便有,如果一旦圍繞處置財產發生糾紛,法院將承擔法律責任,作為當事人,法官將成為被告出現在法庭上,法官審理法官,執法部門將情以何堪。
上淘寶網競價的另一個理由是為當事人節省了開支。這其實是一種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經濟糾紛的誤解。作為商業活動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的處置,本來就存在成本,法院以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按照法律、司法解釋解決這些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執行或者財產變現所產生的成本按照法律規定理應由敗訴方承擔。現在上淘寶網競價,表面上沒有了傭金支出,但是卻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這些工作量是需要法官去承擔的,而全部鋪開,法院法官的工作量是可以想象的。 本來,法官們應該需要有更多的時間、精力去完成更多的執行案件,不是說執行難么?現在卻要花費大量時間去完成財產處置的排難解疑工作,增加人員將成為每一個法院的強烈需求。于是本來應該由當事人負責的商務成本就會轉移為由納稅人開支,這種轉移支付是極其不合理的。如果法院不增加人員,結果就是繼續互相推倭、繼續不提供任何服務,至于財產最終處置結果怎樣,則聽天由命,這,其實是一種不負責任、不作為的表現。因此不顧條件是否成熟為了改革而改革,一刀切的將司法執行財產全部推向淘寶網是一種冒進、不負責任的做法,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可能因此難以推行而騎虎難下,甚至成為笑談資料。
客觀的講,由于形勢發生變化,司法拍賣改革勢在必行這是事實,但是改革還是應該遵循科學、客觀、可行的發現發展,切忌一刀切。今后的司法拍賣委托可能是多種形式并存,既有由拍賣公司在集中平臺采用網絡或者網絡與現場同步拍賣方式拍賣,有進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也有上商業性網站競價,一刀切,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本身就不是實事求是的做法。筆者以為,與其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08年---2012年房地產司法委托拍賣工作白皮書”,該白皮書從數據例舉、房地產所處區域對比、成交、溢價、流拍、中止拍賣的結構原因分析、問題矛盾等各個方面,非常全面和準確的反應了司法拍賣工作中,特別是房地產標的的拍賣實施的實際情況,對法院房地產委托拍賣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統計和系統分析,總結出了房地產拍賣的規律,查找了拍賣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針對性很強的對策。可以說這一《白皮書》不僅反應了上海二中院的房地產司法拍賣的情況,也反應了全市各級法院,甚至全國人民法院房地產拍賣的情況。在規范、指導拍賣行為的同時,也使得法院執行能力有了顯著提高。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白皮書的形成和出臺,反映了該院實事求是、務實的工作作風和對司法執行財產各方當事人的負責態度。比起草率決定、走一步看一步的所謂改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風是值得學習和推廣的。